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漫画/小牛)外出旅游、健身锻炼,如今老年人的退休生活越来越精彩。不过出门在外,消费享受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纠纷,协商不成,有些老年人选择打官司维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快到了,本报特别选取3个小案例,以案说法,提醒老年人正确维权。 【案例1】 日本购买8000元行李箱 托运回来“面目全非” 去年2月份,年近六十的郑女士到日本旅游,花了8000多元买了一个旅行箱。乘飞机返回厦门后,她却心疼地发现,托运的行李箱竟“面目全非”:锁扣坏了,箱体侧面凹陷,还有很多划痕。她马上找航空公司协商如何解决。据郑女士的说法,当时工作人员答应她,只要购物小票在,就可以照价赔偿。 然而,21天后,航空公司答复,只能补偿2000元。坚持要求全额赔偿的郑女士拨打12315,工商部门组织调解,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郑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女士托运时没有购买保险或特殊说明,而且所提供的小票来自境外,只有日文,没有公证和翻译文本,此外,她也不能证明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与民航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不符。 【说法】 小票无中文翻译不予采信 索赔8000元证据不足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托运了行李箱,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按时、安全地将其托运的行李送达目的地。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确实在运输过程中致使行李箱损坏,给郑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郑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她出具的购物小票未附相应的中文翻译,对此书证法院不予采纳,而且购买时间与事发时间相距两个月,因此,郑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即为行李箱购买的价格。最终,法院酌定航空公司应赔偿损失3000元。 【案例2】 游客走廊滑倒摔伤脚踝 回去后又查出头部受伤 2014年3月底,年近六十的徐女士从深圳来到厦门旅游,住进了鼓浪屿上的某酒店。还没来得及玩,意外就发生了。第二天上午7点多,徐女士走出房门,脚底一滑,在走廊上摔了一跤,随即被同伴和酒店工作人员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酒店为她支付了1000多元医疗费。 但徐女士回深圳后,开始觉得头部不适,经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和“脑外伤综合征”。距离事发一年多后,她仍在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万多元。 徐女士起诉酒店索赔,还提出了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她认为,当时是梅雨天气,加上清洁工洗地板,走廊地面很湿滑,却没有任何提示,酒店在安全保障上存在巨大的疏忽,导致她摔伤了脑部。 酒店则拿出了厦门气象局的天气数据资料,证明当时并非梅雨季节,也没有下雨。而清洁人员是9点钟上班,不存在徐女士所说的情形。酒店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徐女士摔倒后并没有向医生或护士提出自己头部着地,且从病因来看,腔隙性脑梗死与摔倒也没有关联。所以,酒店不同意赔偿。 【说法】 无法证明酒店过错 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思明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徐女士所称“梅雨季节”“地面湿滑”缺乏相应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无法认定酒店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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