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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坐公交摔伤半年后旧伤复发过世 家属索赔10万

2015-08-14 10: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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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 杨靖/漫画)前年,厦门有位老人在公交车里摔晕了,住进了医院。但出院几个月后,老人伤情复发,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公交司机存在过错,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纠纷,并进行调解,海峡导报记者参与调解。

家属:老人车内摔伤 司机有错

前年10月,年过六旬的王阿伯搭乘某路公交车,上车后还未站稳,司机就发动车辆,导致老人摔在了上客门位置,并晕倒,住院治疗近三个月。公交司机报案,由保险公司支付了王老伯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经过专业司法机构鉴定,王老伯所受伤构成四级伤残,并完全依赖护理。出院后,王老伯按照医嘱卧床休息,并进行了针灸等治疗,还有专人护理。次年5月,王老伯伤情复发,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公交司机在我父亲立足未稳的情况下,突然开动车辆,造成父亲受伤并最终死亡,是存在明显过错的。”王老伯的女儿王女士认为,因司机为公交公司员工,依法应当由公交公司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王女士认为父亲之前身体硬朗,生活可自理,还能独立出行,而受伤后身体迅速衰退,并在几个月后突然离世,她对此在情感上无法接受,因此,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公交:事故并非老人死亡的前提

然而,公交公司认为,王老伯损害后果系外伤在原疾病基础上共同作用所致,外伤在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50%为宜,即因本次事故与公交公司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范围不应超过王老伯所有合法经济损失的50%。同时,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并不是王老伯死亡的前提条件,公交公司不应当再对其死亡的后果及因死亡产生的损失(残疾赔偿金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王女士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金额不予认可。

因此,王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合计300000元。

调解:公交公司和家属各让步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细致了解,并与导报记者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

从证据来看,公交司机开动车辆导致老伯摔伤是事实,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王老伯“摔伤后即出现腰痛、下肢麻木并肌力下降等损害后果,分析认为系本次外伤在原疾病基础上共同作用所致,其外伤与原疾病之间为临界型关系,外伤参与度以50%为宜”的描述,王老伯此次受到的伤害导致了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虽然王老伯自身腰椎退行性变也存在一定影响,但这属于个体差异,不是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过错。

经过调解,公交公司愿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等费用21万元,王女士同意这一方案。

法官提醒

老人乘坐公交车需多加注意,以免发生意外。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不宜出行;如果赶不上车,千万不要追车,防止跌倒、碰伤发生意外;下车时,抓牢扶手,看清脚下的台阶,不要急于下车,一定要看清车旁是否有过往的车辆,保护好自身安全。作为公交司机,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多一份耐心,多考虑一下老弱病残孕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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