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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孩子都不是自己的 丈夫索赔竟差了34倍

2016-01-20 10:0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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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损害未达严重,赔偿1万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离婚诉求。最终,法院将双方的婚生子判给男方,并酌情让菲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判决还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吴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可予支持。不过,分居之后,两人很少联系,吴先生直到获知菲菲产女才起诉离婚,可见他所称的精神损害并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所以,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为1万元。

案例

老婆“奉子成婚”,老公获赔35万

同样是为他人生下孩子,原告老林却获得了3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老林的遭遇伤害更大。他是在养育儿子17年,直到离婚后才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

如今,这对离婚的夫妻都已经年过四十。18年前,妻子小慧(化名)发现自己怀孕,随后他们两人“奉子成婚”。当年年底,儿子小宝(化名)就出生了。

小宝的出生,给这个家带来了很多欢乐。第一次当爸爸,老林将儿子视为宝贝,疼爱有加。老林坚持给孩子最好的教育,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小宝读的都是厦门最好的名校。

然而,2010年,夫妻二人因频繁吵架,最终协议离婚。离婚后,老林带着偷偷取来的小宝头发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孩子果然不是老林亲生的。

老林知道真相后极其愤怒,为此,他将小慧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慧赔偿其经济损失93万元。这93万元,包括孩子17年来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和鉴定费,另外,老林还说这事给他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小慧应赔偿他精神损失抚慰金50万元。

判决:伤害较为严重,赔偿35万

针对老林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法官说,自小宝出生以来,老林及其家人为小孩的成长付出了感情和心血,使得老林在得知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孩子并非亲生时,其感情上必然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会带来精神压力和痛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万元。

另外,针对老林索赔的抚养费及鉴定费,法院也判决予以支持,酌情认定抚养费数额为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小慧总共要赔偿55万元给老林。

法官说法

伤害越大,赔偿越多

为何同样是出轨,两个丈夫获得的赔偿却相差悬殊?

对此,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分析说,法律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如果没有感情,何来精神损害?”家事法官说,之所以造成精神损害是源于一方对孩子、对配偶的爱和付出,这也是酌定赔偿金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相比之下,在第二个案例中,男方把别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了10多年,其付出显然是第一个案例中的男子无法相比的。而在第一个案例中,女方怀孕、分娩,发生在分居期间,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且在这两年时间里双方彼此冷淡,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相对小一些,所以赔偿金就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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