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对此,媒体普遍解读为,如果旅客迟到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新京报》12月1日)
上述两个铁道部规章修订于10月中旬,而新规实施前人们只是普遍关注了儿童票“长高”的消息,只是到了规章正式实施的前一日,媒体才突然曝出“旅客迟到车票作废”的爆炸性新闻,并引起强烈质疑。
或许有人认为,“开车后禁改签”并不等于不退票,因而旅客迟到不意味着“车票作废”。其实,媒体的解读并没有错,将铁路新规的相关条款综合对照后完全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因为铁道部规章关于退票的规定也要求旅客必须在“开车前”办理,除非“特殊情况”才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退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旅客迟到误车,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票,车票自然就作废了。
关键问题是,铁路新规里的这些规定公平合理吗?在笔者看来,列车开车后禁旅客改签和退票的规定,既不符合合同的一般法理,也有违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更准确地说是利用行使规章制定权便利)刻意加重旅客违约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违法。
从理论上讲,旅客购票乘车,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当合同开始履行后,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铁路方面不允许开车后变更合同(即改签),似乎也可以理解,但开车后就不允许退票,这等于让旅客承担全部票款的违约赔偿责任,是铁路企业利用行政保护和强势地位非法侵占旅客的合法财产,不符合公平原则。从法律上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旅客误车对铁路造成的损失是十分有限的,绝不应当由旅客承担“全程空座”的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法还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据这个条款,铁路新规中的“旅客迟到车票作废”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遗憾的是,它虽然实质上是格式条款,但却以部门规章的面目出现,不仅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而且还享有免予司法审查的特权,使损害旅客利益的条款大行于市,广大旅客难以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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