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泛滥成灾,广大群众忍无可忍,怨声载道。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这是天大的好事,但是,假如出台的政策是王八屁股长疖子——滥规定(烂龟腚),那就不是反腐败了,而是鼓励腐败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诚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非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不必国家工作人员小,某些人的腐败行为甚至比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厉害,破坏社会空气的毒害比国家工作人员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前,那些地方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本就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形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带。这项规定出台以后,非国家工作人员依靠职务侵占、非法获取等贪污腐败现象,将会受到有效地制约。这对那些不法分子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对反腐倡廉工作必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常言道:“有一利必有一弊。”法律法规不严谨就会带来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就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在我看来,这项规定简直就是筛子装面——漏洞百出,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君请看:“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在这些数额以下,行贿受贿就是合法的,也不会被法律所追究。
群众看到这个规定以后,都哭了,哭得泪流满面;不法分子看了这个规定以后,都乐了,乐得眉开眼笑。他们以前行贿受贿还得有所顾忌,现在可以理直气壮了,法律法规都给他们撑腰了,何惧之有呢?我就纳闷了,这项规定的制定者难道是生活在火星上吗?这么大的“窟窿”怎么就看不到呢?事先为何不征求一下群众的意见呢?这种闭门造车制定出来的规定,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那真是痴心妄想,白日做梦。
古人云:“五十步笑百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钱和受贿五万元钱,有本质的区别吗?根本就没有!甚至是他们没有收受一分钱的贿赂而给小姨子等亲属谋取私利了,那也是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也是腐败行为,那也是违法乱纪的行径。就必须受到严厉打击没商量,否则,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这项规定必须修改和完善。我们应该学学香港廉政公署,树立“贪污一分钱也是腐败”的理念,坚决将那些敢越雷池一步者绳之以法,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遏制贪污腐败行为。大家说,是这个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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