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敲诈”政府!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可以预见,这个“法宝”势必被越来越多的官员奉为圭臬,但他们意欲缓解访民上访压力时,一不做二不休,索性以敲诈勒索之名将访民判刑了事。
翻检这次“敲诈”政府事件,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描述是,当时镇里主要领导都在场。“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双方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透过这些细节,可以明显看出,当地政府是在“钓鱼”,是故意设置圈套,让访民马继文往里面跳,一旦马继文拿钱,便可以敲诈政府的名义将其抓获。当地政府这一招,很阴很歹毒。
此前,因孙中界断指事件,“钓鱼执法”广为人知,现在看来,在打击访民时,一些地方官员也“发明”了钓鱼,这一招真是“一箭双雕”,一来可以将上访者绳之以法,缓解压力,二来也是杀鸡给猴看,让其他上访者唇亡齿寒,再也不敢上访。可以说,这是一些地方官员继将访民精神病化后采取的又一狠招。
比将上访者以精神病的名义关押起来更可怕的是,这次“敲诈”政府事件,使我们看到法院的附庸化,即法院完全听命于行政部门,失去了独立性。如果公检法和行政部门联合起来对付访民,访民必将百口莫辩,难证清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原因很简单,“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与权力相比,民众无疑是弱势的,如果当地官员滥用权力,罗织罪名,访民将毫无办法。
堵不如疏,如此浅显的道理,这些官员不是不懂,但他们宁愿千方百计对付访民,却不愿拿出精力和智慧解决访民的困难。这实在是一种令人沉重的悲哀。当访民恐惧于敲诈勒索罪时,哀莫大于心死,不再选择上访了,下一步将会做什么?当地官员应该心知肚明。
">由于此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具体细节我们无法置喙。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跳出未定的细节,结合对当下社会频频发生的同类事件,进行追根溯源的深刻思考,去发现问题的本质。
事实上,以“敲诈政府罪”而获刑的事件,这并不是孤例。在过去两年,河北沧州就上演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还有河北邯郸农民张建军,为了合理合法的征地与补偿而苦苦上访,可当他终于拿到两万元补偿款的一年后,却因此获“敲诈政府罪”而判刑四年。此外,还有一些“诽谤政府罪”在性质上也如出一辙。
在这里,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所谓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敲诈勒索罪是要有被害人的,除了侵犯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权利或权益。于是,问题就出来了,政府机关只是行政主体并不是自然人,也非法人机构,它无法作为被害人的主体,更没有权利或者权益了,有的只是被授予的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此时,就算一些人有了向政府的敲诈勒索行为,作为政府一方,完全可以不受胁从,置之不理(反而那些受胁从的地方政府,才可能会有问题),而如果行为人还继续此类行为无理取闹的话,就可以对之采取司法手段了,以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等罪名进行拘捕。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构成“敲诈政府罪”的,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让被害人及其亲属感受到了恐惧,而政府是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的,所以不能说让政府感觉到了恐惧。
此外还有“诽谤政府”等罪名也是不应成立的,因为它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对象也主要限制在是自然人。
因此,现在可以很明确地得出结论,政府是不会被轻易“敲诈”、“诽谤”的。但是为什么这样的罪名屡屡出现呢?这无非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制衡,然后成为践踏公众权利和利益的脱缰野马,一步步地撕裂公民的司法防护线,这个时候,整个社会应该要重申这样一个法律常识,然后形成基本的共识,才不会让如此可笑却又可怕的罪名再次出现。
">去年11月,河北沧州南皮县发生了两起上访农民“敲诈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最终撤销。怎料想如今,“敲诈政府罪”又为临县官员所用,成为了修理上访“钉子户”的杀手锏。接二连三的“敲诈政府案”让人猜想,一些权力者是否已经在公民表达诉求的路上,开启了一扇“合法伤害”之门?否则以司法之名,给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公民扣上“敲诈”帽子的行为,又怎会一而再地出现?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较为复杂,在其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通常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既然马继文犯下了“敲诈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请问,这些年来,在当地的权力者中,谁的生命、自由或名誉又受到了这位老农民的悍然威胁呢?可是事实恰好相反,马继文妻子称,丈夫上访期间,曾遭到殴打,4次被关进县“帮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腾得不得安宁。试问:天底下,哪有如此损己的敲诈行为呢?
上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的合法权利。从这一意义来说,就算马继文为表达、解决自身利益诉求,坚持不懈地上访,抑或在上访时情绪表达时有激烈,以接待上访民众为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扰,也不至于产生被敲诈的恐惧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诉求高于政府部门的既定数额时,就可能面临“敲诈政府”的指控。那么,表达自身诉求的人们,谁又能免于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恐惧?转身于这种法治不彰的语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简直让人不寒而栗。
">“敲诈勒索政府罪”并非临县法院首创,河北沧州在过去两年里,曾以此罪名将数名上访农民送进监狱。沧州事件被媒体报道后,非但没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启发”了很多地方,一些基层法院大有将此罪名发扬光大之势。除了“敲诈勒索政府罪”之外,还有些罪名也可以被“创造性”地适用到上访人身上:
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那些长期和地方政府“作对”的“上访专业户”,基层法院完全可以将他们的申诉、控告、揭发和检举行为定性为“造谣、诽谤”,将损害地方政绩的后果定性为“威胁国家政权”,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上访人送进监狱。
又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绝佳”借口,对于一些上访人堵路、游行、围堵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可以将其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堵路、游行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围堵政府机关有可能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踩踏事故,只要想扯,必能扯上。
再比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简直就是为上访人“量身定做”的,本章多个罪名都可以“灵活适用”。比如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只要想把上访人送进监狱,上述任何一个罪名都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面只不过举了几个例子,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应该比笔者高明得多。但问题是,法律一旦沦为其为所欲为的工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何在?长此以往,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不再自愿服从,自愿忠诚,又会产生什么恶果?况且,这种不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目的的“打压式”维稳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只能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见过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的,也见过以诽谤罪治异议者的,但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抓捕上访者,倒不多见。
因土地被占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虽胜诉,但镇政府却不归还其土地,迫使其拿着法院判决不断上访。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如今却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罪名是“敲诈勒索政府”。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政府“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5月6日《中国青年报》)
不是说弱者一定代表正义,上访就占据着道德优势,如果上访者马继文确实敲诈勒索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向政府索要钱财,当然可以判其敲诈勒索罪。同一家法院的同一个法官此前判其胜诉、此后判其有罪,也没有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问题出在,“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的司法判决疑点重重,让人感觉很像是“钓鱼司法”:当地政府和法院合伙设局报复上访者,设个法律陷阱让上访者往里跳,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之。
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但正如记者追问的是,敲诈勒索是采取非法手段,马继文用的是上访手段,可上访是合法行为。如果说马继文称掌握了当地政府的丑闻,然后以此向政府索要钱财,这就构成敲诈勒索。可他仅仅是去上访,何以能对当地政府构成要挟和勒索?
最重要的是,一个没有博弈资本的农民,如何能对地方政府构成要挟?即使在当地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而要其别再上访时,马继文确实向政府提出金钱要求,但这只能视为其“获得被占土地”而要求的补偿。从马继文的描述看,他没有主动向当地政府要钱,而是当地政府知道他上访,于是找他解决问题,这种语境更可能是“要求补偿”而非“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可一个农民能拿什么去威胁、恫吓地方政府呢?镇政府为阻止马继文上访,要求在镇政府解决问题,马继文就“不上访”要求补偿,镇政府给钱并签了协议,然后又告其敲诈勒索,检察院批捕,公安抓人,法院判罪,这太像法律陷阱。钓鱼执法事件后,不得不让人对可能存在的“钓鱼司法”多点儿戒备。
这样分析,并非说山西临县这起“判上访者敲诈政府”事件,就是陷害上访者的钓鱼司法,而是说,上访者已经与当地政府形成利益对立关系,政府有报复上访者之嫌疑———正因有这种嫌疑,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就应拿出充分证据,以铁的事实和明晰的法条判案,摆脱“报复性司法”之嫌。可如今的判决疑点重重,很难让人信服。
新闻中的一个细节让人很感悲壮,不公的遭遇让马继文一家心灰意冷,马家原有四个孩子,分别叫青山、青水、青田、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气的。但现在都没了,如今马继文把他们的名字改成了“无情”、“冰情”……这样改名传递着他们的寒心。法律是捍卫正义的底线和公民的最后希望,期待一个正义的判决,还马家“山水田娥”,还社会“山水田娥”。
">客观地讲,群众以去上级政府上访为由,有意无意对基层政府构成某种“威胁”,后者向他们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他们息访,若严格以《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条款衡量,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马继文课以刑责,大体上是说得过去的。
地方法院并没有生造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访群众用上访“威胁”基层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数量的“息访费”,那么,法院就足以认定上访群众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所以,这类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法院该不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访群众的刑责,而在于基层政府为何能够被上访群众“敲诈”?
在现行信访政策下,上访群众、基层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怕”为特征的微妙关系。首先,群众“怕”基层政府,因为群众遇到的问题、遭受的冤屈在基层很难得到解决,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访。其次,基层政府“怕”上级政府,这是由长期以来的政治现实和行政格局所决定的,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再次,上级政府“怕”上访群众,认为群众大量上访会损害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要减少群众上访。
由于对群众上访问题存在如是认识,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达了严格的信访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或对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相联系。对基层政府而言,这是一把致命的“杀手锏”,他们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控制群众上访,否则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一些上访群众看到了个中“玄机”,认识到自己上访也能让基层政府“害怕”,少数上访群众以此为条件与基层政府谈判,进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访费”。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大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危险,司法机关会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依法”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级政府树立科学的维稳观,改变“怕”群众上访的传统观念,一方面通过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传导手段,敦促基层政府认真解决群众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放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推动地方形成良性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基层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状态。
同时,上级政府无须向基层政府下达信访控制指标,基层政府也不必以严控群众上访为要务。更关键的是,通过加强基层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够使基层政府反过来“怕”群众。最终,群众的问题应当而且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群众再到上级政府和中央去上访,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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