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需住房?别让房产商“眼前一亮”
针对网上热议的招聘条件中注明 “在厦门有住房”,14日下午,福建省邮政管理局驻厦门办事处的负责人向记者澄清,这是大家误解了,他们的本意是“本单位不提供住房”。没有注明是因为想力求简练。(5月15日《海峡导报》)
力求简练?即使产生歧义也在所不惜?事实上,“本单位不提供住房”,在“驻厦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这一职位的面前,恐怕是个细节而已。“在厦有住房”的模棱两可,倒有点像文字游戏。
笔者倒想到,如果更多在厦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将“在厦有房住”作为招聘必备条件之一,岂不是给当下有些萎靡不振的房产商注入一针“强心剂”?万一他们灵光一现,想办法把这个条件提炼推广,那就很吓人了。因为你可以有一千个理由不要房子,但你总找不出理由不要工作吧?那各位房地产商就可以等着在家数钞票了。
总之,“在厦有住房”,不论开出如此招聘条件的单位怎么想,客观上已造成负面影响。这样雷人兼吓人的招聘,还是少一点为好。(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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