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颁布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拟规定消费者“非现场”购物享有“后悔权”,消费者网络或电视购物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扬子晚报》5月11日)
近几年由于电视购物和网购的各种促销广告和价格低廉等因素的吸引,采取电视购物和网购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同时电视购物和网购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为此向发达国家学习,立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也有必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有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为电视购物或网购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不过,如果“一刀切”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规定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不享有“后悔权”也同样会对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其实很多商品使用一两次根本不影响商品的外观和质量,对再次销售影响并不大,如果这类商品也在“后悔权”的保障之下,那么广大经营者可能就会承担沉重的运费负担,对广大经营者不公平。比如图书,很多图书看一遍过来,图书没有任何的痕迹,读者购买也看不出图书被别人看过一遍。如果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肯定有不少素质相对低下的消费者利用这个权利,钻法律漏洞,网购一些价格昂贵的图书,短时间内快速看完,然后再以种种理由行使“后悔权”退回这些图书。
再者,消费者网购的商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二手货,如果消费者在一个月内使用了这些二手货,比如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同样不会影响再次销售。对于消费者网购二手货也享有“后悔权”的话,可能会导致不少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疯狂购买二手货,疯狂使用二手货,然后再以“后悔权”退回二手货,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对广大经营者是损害是相当严重的。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虽然广大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如果法律的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都是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是好的,也是有比必要的,不过还需要进一步出台规范和细则,避免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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