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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值得期待
www.fjnet.cn 2010-05-12 16:10  黄云香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记者5月10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扬子晚报》5月11日)

可以预见最近几天里,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是个最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我注意到,国内不少门户网站已开辟专题讨论,并投票调查“你是否支持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截至目前为止,有6177人投票,其中5309人支持,868人反对,支持率为85.94%。足见非现场购物引入“后悔权”,是多么的令人期待。

所谓后悔权,它是消费者购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是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退货的经历。消费者一旦具备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无量商家就不至于那么猖獗,消费者就能享受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曾几何时,藏秘排油,闻立瘦、波丽宝……随着这些产品的问题一个个曝光,电视购物遭遇“诚信危机”。在这些被曝光的产品和媒体背后,消费者仍遭受着投诉无门的难题。更何况,非现场购物的弊病我们是有目共睹的,譬如虚假广告突出,片面扩大产品的功效;实物和广告不符,通过包装获取暴利;地址不清,消费者投诉找不到被诉方;“三包”不兑现;没有当面验货的环节,等等。这样一来,皮球往往是踢了一圈后又回到消费者手中,受伤的还是消费者本身。

就这一点,其实不少发达国家早已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据我所知,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实行开放购买,即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在那里,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要退货,商店售货员都是一个态度:诚恳相待。瑞典商店从不对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而且比较大的商店甚至有办理退货的专门柜台。而在日本,不仅购物方便,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不会有什么麻烦。国外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般而言,非现场购物大致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非现场购物后,消费者感觉不适用,或商品价格降了,消费者感觉当初买亏了,进而要求退货。另一种是非现场购物后,发现购货合同中的种种承诺都没有实现,进而要求退货。这时消费者如果没有“后悔权”,自然也就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这一次,新《消法》拟规定非现场购物30天内可退货,我认为能较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非现场购物引入“后悔权”,虽然现在刚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却值得广大消费者翘首期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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