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贪腐犯罪标准无须提高
www.fjnet.cn 2010-03-08 09:07 游伟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除了热议中的总理报告外,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及高谈阔论,也颇受媒体瞩目。有些曾经广受舆论关注的话题,如今又被非常“正式”地旧事重提,同样引来新的议论。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就提出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取消现行法律中较为刚性的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代之以采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之类的模糊规定,以便让各地司法机关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授权下灵活掌握和运用。(《法制日报》3月5日)
之所以要在立法上做这样的“技术”处理,蔡宁代表认为主要是“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中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沿海内地等差别显著,同种行为在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会不同,全国执行一个追诉标准,未能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他主张给现行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提价”,建议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以上的才定罪,各地可在这个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各自标准。
其实,对涉及财产、财物的犯罪采用较具弹性的“数额较大”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常态,确实与国家疆域辽阔、差别性大等“国情”因素有关。盗窃等罪主要危及财产权益,损害等值财物在经济不均衡发展的各地,其实际危害确实不同。可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我们反腐败乃至确立官员的贪腐标准,是否也需要因此去搞“地区差别”?这又必然涉及到,我国刑事法律当时为何对贪污受贿罪的财物数额坚持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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