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今日本报A20版)。

长期以来,百姓上访一直是许多地方政府颇感头疼的问题,为了截访和息访,许多地方煞费苦心屡出奇招,有办“学习班”的,有送进精神病院的……不过还没听说过法律制裁的。说得干脆些,那就是法律中尚未有“上访罪”的罪名。

好了,现在“敲诈政府罪”便在河北沧州横空出世,而且,沧州的司法实践证明,用该罪名来作为“上访罪”的法定罪名来制裁上访者确实能收到奇效。而最初该种罪名的“拟定”,沧县政法委副书记曹庆山表示说,“是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的”。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惊叹:非常的罪名当然会有非常的司法程序,公检法三家竟然会一起商量某项罪名,如此这般,“敲诈政府罪”——不,“上访罪”还有什么程序正义可言?

也许有人要说,是不是这些上访者确实犯有敲诈政府的行为?我们不妨看一下《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就是说,如果这些上访者确实敲诈了政府,那么,顺理成章的追问便是:这些上访者究竟采用过哪些手段来迫使被害人(这里当然是政府)交出财物的?被害人(政府)能否拿出这些上访者敲诈政府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还有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划分,这种界限当然是以受害人是否向行为人交出了钱财为准。那么,这些上访者敲诈政府钱财的行为究竟都既遂了没有?如果既遂,政府为什么会满足上访者的敲诈?是不是上访者手中真的握有令政府心生恐惧的把柄?如果未遂,政府是不是也该将敲诈行为人的敲诈手段公之于众以儆效尤?

好吧,现在终于有了撒手锏“敲诈政府罪”,怎不令上访者望风遁迹?不过此种“商量”出来的罪名一出,民众合法权利的存在空间会不会将变得更加逼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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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去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农民“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高检关注后撤销。(《新京报》2月25日)

虽然翻遍法律,你也找不出这个雷人罪名,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看着“敲诈政府”罪的那些农民,估计没人还笑得出来。

这里的关键词依然是:上访。看到这,若你还没明白,那再看下面这句,串起来一想就不难理解了。当地一位政法委官员一再强调:“不要理解成是为了息访才对他们进行控制,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经验丰富者知道,这里话该反着听,才能最接近真相。这还得多谢多年来阅读相关新闻时的逆向思考积攒下的宝贵经验。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玄机,沧州的“敲诈政府”罪,不过就是非法截访的又一变异毒株。对着刑法词条印证一下:真正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像照妖镜,沧州当地的辩解在这个解释面前,立刻现出原形。

我们不必重复,政府作为一个单位机构,不是自然人,根本不适用这里的“被害人”一词。即便将其拟人化,认为它真能成为敲诈对象,那么我们翻遍几千字新闻,也找不到一句表述涉案的几位农民要挟或威胁政府的行为。最狠的不过是说没多少钱这事就不算完。就算两人私下的争吵都不会把这当成狠话,更没见牛气十足的政府因为听了这话就吓得如数交了钱。当然,报道中说也有给钱的,不过收了钱的农民立马被抓。就像前面说不是“息访”一样,对此当地连忙解释说这不是“钩子”。经过这样的“提醒”,你当然会想起上海的钓鱼手法。

设套下钩,报复执法,肯定不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去年沧州就有两起“敲诈政府”案在省高检关注后撤销,我们也鼓起信心,希望这次所谓的“敲诈政府”案也能得到上级司法机关和各界舆论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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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去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新京报》2月25日)

河南灵宝的王帅,只因为在网上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事情,就被当地警方以“诽谤政府罪”为由,进行跨省追捕;如今,河北沧州更是“与时俱进 ”,创造性地创设了“敲诈政府罪”,用不了多久,大概“伤害政府罪”、“抢劫政府罪”、“绑架政府罪”都将铺天盖地向公民权利砸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听说过因为敲诈普通公民而被以“敲诈勒索罪” 判刑的,也听说过因敲诈公司、企业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但从未听说过因为敲诈政府机关而被判刑的。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作为对象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是由公民让渡权利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不存在名誉权的,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那么,敲诈勒索政府从何而来?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政府永远是强势的一方,如果公民索取赔偿不成要扰乱政府机关的秩序或者伤害政府工作人员,自然有相应罪名加以惩处,根本不需要用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罪”治罪。普通公民事实上是无法威胁政府来获得不当得利,否则这样的政府不是懦弱、无能就是失职。相反,如果对公民动辄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治罪,事实上就是在阻塞公民维权渠道和剥夺了合理的博弈能力,公民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都可能被政府认定为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政府罪”的横空问世,完全是某些地方政府畸形的维稳观使然。维稳本身也没有错,但是,维稳在地方政府看来却被简化为不要上街游行、不要抬棺闹事、不要越级上访,上访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被视为不稳定。于是,地方政府不断将访民从省城、北京拦下就算维护了稳定,而不管访民的正当诉求是否得到满足。甚至,为追求不再上访,他们不惜用金钱收买访民,但是,被剥夺上访权利的访民不断地提出高额赔偿,甚至一些无理取闹的人也趁机提高价码,如此,政府在财力吃紧之时,便祭出“敲诈勒索政府罪”,对访民进行打压。而地方公检法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维稳又是堂而皇之的最大政治任务,是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法办”了,也就没有丝毫奇怪了。

当河南灵宝冒出个“诽谤政府罪”,我们批评其滥设罪名,当河北沧州冒出个“敲诈政府罪”,我们又批评其滥设罪名,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消除司法权被地方政府滥用的根子,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大概会有越来越多的稀奇古怪的针对政府的罪名不断地冒出,公民权利将朝不保夕。(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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