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从未“侵害”过隐私权
www.fjnet.cn 2010-03-05 08:42 邓新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从“日记门”来看,主要侵权可能是“报料日记”的人,其获取日记的手段非法,韩局起诉是完全合理的,因为他偷偷使用了韩局的电脑,也许他是通过黑客手段进入电脑,这都是严重侵犯财产权。但网友传播日记并没有侵权,因为仅仅艳情情节无法构成一项权利。“人肉搜索”日记门女主角,只要利用的是公开信息,也谈不上侵权。类似的案例有陈冠希“艳照门”,泄密者“奇拿”侵犯了陈冠希的电脑的财产权,或违背了客户服务条款,他需要得到严厉的惩戒。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信息的网友,并无大过。
网络时代或许将重写隐私权的定义。现在各国通行的隐私权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过度了。社会为保护某些人的隐私承担了过高的成本。在现行的隐私权法则下审视网络传播,网民动辄遭受指责。网络是自由、开放的空间,这个空间更适合采用罗斯巴德的原则。网络从来没有侵害过隐私权。
法律要做的是将隐私权变成一种“财产权保护”,而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也将更加符合人性的理解,例如:同样是“录像门”主角的名媛希尔顿采取的是“起诉”方式,她依旧带劲地活着;而张柏芝为其婚前行为“以泪洗面”。如果一个社会总是为道德树立更高的牌坊,而对大量的权力侵入合理的财产权采取“鸵鸟政策”,则需要反思。所谓“窥视欲”只有伪君子才对此感到“碍眼”,而一旦发生“日记门”事件,某些权势者总以此借口来涂黑为“网络暴力、侵犯隐私”,并为其控制网络找到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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