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从未“侵害”过隐私权
www.fjnet.cn 2010-03-05 08:42 邓新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这其实符合奥地利学派罗斯巴德的观点,罗斯巴德否认存在“隐私权”。罗斯巴德认为,“对隐私的唯一权利是保护个人财产使其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的依据只剩私人财产权。比如,偷窥他人居室隐私、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都是侵犯财产权。对通过这些方式获取他人隐私的人,法律的应该追究其侵犯财产权的过错,而不是泛滥的“隐私权”指责。
这一原则把保护隐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给了个人,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谨慎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契约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律师、心理医生等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这可以解释为,他们提供的是收费服务,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契约限制了他们泄露隐私。如果他们不遵守契约,就是对客户的财产权的侵犯。当然财产权手段也并不排斥道德手段。比如泄露朋友的隐私,就属于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罗斯巴德的原则简单明晰,也更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就不需要再特意区分名人的隐私和普通人的隐私。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使用自己的财产权手段保护各种隐私。这不仅可以降低无聊的道德指责,同时还可以将那些意在炒作的人士却妄称“绯闻属于隐私”的事情“分离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农村存在一种“在公共场合撞破偷情却能获得赔偿”的习俗,这种习俗具有历史理性。那些撞破偷情的场景,要么发生在野外或公共场地,要么发生在串门时,撞破者都不是通过侵犯财产权的方式去获取他人隐私的,因此大可理直气壮。罗斯巴德甚至赞同合法获知他人隐私的人勒索对方,他把这种勒索视为一种正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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