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录音录像能否让刑讯逼供“见光死”
www.fjnet.cn 2011-12-29 11:11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委员指出,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需提供线索或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提供这些会很困难。有委员建议,草案应规定法院依据侦查机关讯问全程录音或录像调查排除非法证据。(12月28日《新京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是此次刑诉法草案修改的一大亮点。其制约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中违法行为的立法善意值得期待,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缺乏收集执法人员违法证据的手段和措施。基于此,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将其作为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手段,为法庭调查提供依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非稀奇之事。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在职务犯罪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的双重优越性使其悄然跨越职务犯罪的边界,在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重罪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被逐渐运用,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以笔录为主、录像为辅的口供记录方式。 如果说非法证据排除属于“补救于已然”,那么刑讯全程录音录像则属于“防范于未然”。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所言,此举在提高讯问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固定口供证据等多方面具有诉讼价值。但录音录像毕竟只是技术手段,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并不能天然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今年3月,北京53岁菜贩王立旺在派出所询问室内自缢死亡。警方向家属展示的竟然是一段被剪辑过的监控录像,理由是“节约观看时间”,这引得舆论一片质疑。 因此,遏制刑讯逼供并非一“录”就灵,还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加以保障。首先,从源头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真实。全程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视听证据,但其本身却极易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引发了公众的一定担忧。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加大软硬件投入,规范全程录音录像活动,切实把执法安全监督融入讯问场所管理环节。据报道,江苏苏州公安机关设计出同步开关门禁系统,做到一打开讯问室门,录音录像自动同步进行;研制了防篡改水印功能,在初始录制刻录过程中,通过安装软件保护,使之无法伪造、篡改,这些技术手段值得推广借鉴。 其次,加强对录音录像的外部监督。毕竟,缜密的技术防范仍属于内部监督,倘若讯问录音录像制作过程完全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仍无法确保公平正义。因为侦查人员有可能利用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对其施加影响,迫使其供认有罪后再进行录像。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加强对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探索辩护方对讯问录音录像制作程序的参与,使辩护方与控方平等分享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以提升全程录音录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 此外,建立侦查机关举证倒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不应由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一方进行举证。一旦其对非法证据提出质疑后,法院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侦查机关有义务进行举证,通过提供全程录音录像自证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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