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各大媒体高调报道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消息。当天下午,五部门还搞了“答记者问”,通过自问自答的方式,透露了两个规定的主要信息。
但之后,却突然没有了下文,任凭各路人士四处打听,想要找到两项规定的原文和全文,但都无果而终,“五部门”始终讳莫如深。6月21日,《新世纪》周刊以“公安部最高法意见分歧 反逼供新规难产”为题,刊发长篇报道,意指有关部门有阻挠新规出台之嫌。
6月24日,两项规定的“全文”经过千呼万唤,终于由最高法发布。
现在看到的“全文”跟5月30日当时的“全文”是不是一样?有没有变化?我们可以从当时的“答记者问”与现在公布的这个“全文”的比较中找出一些蛛丝马迹。或许经由这些蛛丝马迹,能够看出其间的变化、区别,以及隐藏其间的交易与博弈。幸运的话,甚至可以窥见刑讯逼供现象的症结。因为,5月30日的“答记者问”不是一般的记者问答,它透露了相当详尽的信息。
“答记者问”详细解释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指出有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答记者问”说: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8问,下同)“全文”则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六条)
区别在哪里呢?在“答记者问”中,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证据,规定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到了“全文”中,却变成了他的一项义务及责任。作为义务与责任,提供不出(全)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后果,学法律的人都十分清楚。
2-3.法庭初步审查和控方证明。“答记者问”说: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直接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有疑问的,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全文”则表述为:法庭对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七条)
这一段的变化可说是相当吊诡:首先,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被刑讯逼供所以说了假话,法庭居然要求公诉人用他说过的假话来证明取证过程是合法的;或者用没有被逼供时摄录的录音录像来证明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取证过程是合法的;或者通知逼供人员到庭作证,指天发誓自己没有逼供被告人。其次,当公诉人连这点都做不到,当庭不能举证时,还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我们知道,一旦延期,显然什么可能都会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公诉人其实是随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申请权而已),为什么要画蛇添足地加上一笔,无非是怕法庭不同意公诉人的申请。
4-5.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答记者问”的逻辑很简单:如果公诉人能够证明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合法的,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全文”对此作了大量的限制和补充。比如:准许当庭宣读和质证的审判前供述,不再只有公诉人能够举证排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供述,还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提供线索或者证据,或者虽已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但是法庭不认可的审判前供述,也可以当庭宣读、质证。这是什么意思?这不还是跟过去一样嘛!
- 2010-06-22“反逼供”新规越早公布越好
- 2010-06-04法治不彰,副书记也会遭逼供
- 2010-05-31禁止刑讯逼供是国家的人权承诺
- 2010-05-27为何刑讯逼供者大都是缓刑?
- 2010-05-20根除刑讯逼供,必有副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