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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www.fjnet.cn 2011-06-14 16:17 张玉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讯逼供和监管漏洞。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诉”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6月13日《新京报》)

据专家介绍,此次修法的目的是将“排除刑讯逼供证据”写入法律,其重点是对“如实供述”条文的修改。专家据此提出了嫌犯和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办案人员“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和直接废除“如实供述”条款的三条建议。笔者以为,如果这些建议能够在此次修法中成功体现,不仅是对嫌犯和被告正当人权的保护,也将有效堵塞司法人员滥施酷刑的法律漏洞。但相比之下,笔者更赞同将“不强迫自证其罪”入法。

之所以不倾向于将“有权保持沉默”和废除“如实供述”条款写入法律,是因为按照常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知道的最清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快、更深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清犯罪的目的、动机等案件全部事实和情节,判明犯罪性质,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相对于其它侦查手段而言,获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用较低的侦查成本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有的案件只有通过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破案。将“有权保持沉默”写入法律,不仅会加大办案成本,还有可能助长真正犯罪者的对抗和侥幸心理;而“如实供述”也并非“自证其罪”,只要不强迫其认罪,“如实供述”也未尝不可。

而“不强迫自证其罪”既暗含了可以沉默不答的权利,也不拒绝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事实上,“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把“双刃剑”,既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其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也是保障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前提。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明确确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因此,将“不强迫自证其罪”入法,不仅符合“无罪推定”的诉讼理念,实现与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条款的接轨,也是遏制酷刑与刑讯逼供的最有效措施。

长期以来,在“有罪假定”的司法理念影响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成为普遍奉行的审案政策,而嫌犯对被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成为司法人员办案的理想效果。于是,不惜使用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身体的或心理的虐待和施压,即采取刑讯逼供、敲诈、威胁等方式和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就成为必然。“不强迫自证其罪”入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司法人员套上了紧箍咒,有助于提高遏制刑讯逼供的“自律”意识。

当然,“不强迫自证其罪”入法只是堵塞了滥施酷刑的法律漏洞,杜绝刑讯逼供还有赖于对审讯过程的监控。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于强势公权明显处于弱势,加之办案过程的隐秘,对刑讯逼供的认定常常取证困难。因此,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十分必要,对此刑诉法修改也要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建立确保如实完整的讯问笔录制度,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律师现场监审制度等等。只有把侦讯过程中的“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减少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结。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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