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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讨论背后的立法博弈
www.fjnet.cn 2011-09-20 09:23  王琳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半个多月以来,各界纷纷建言献策(《人民日报》近期报道)。这种氛围体现了时代进步。

针对沉默权未能写入“草案”,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的陈光中教授透露,“实务部门都反对”。理由在于,“规定沉默权不太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沉默权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早在15年前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围绕沉默权是否应入法就有一场激烈的争议。只不过,争议仅发生在有幸参与修法的一些法学家与实务部门代表之间。而今时已非同往日,闭门立法已不合时宜,立法博弈时代悄然到来。立法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在,立法博弈程序与民众日益增长的参与立法需求存在较大距离,媒体就成了立法博弈的前沿阵地。

不难看出,最近不管是从网络舆情还是从平面媒体上观察,支持沉默权入法的声音占了绝对优势。尤其是律师界反应强烈,撰文为沉默权的入法鼓与呼。一些学者也纷纷唱和,认为沉默权入法并不超前。

而对沉默权入法持反对意见的实务部门,似乎并未在媒体或网络上公开表述过自己的观点。我们至今仍只能透过参与立法者的介绍,才间接知道了实务部门的态度。

实务部门的沉默,折射了立法博弈平台的微妙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刑诉法修正(草案),较之以前的闭门立法,已是一大进步。但进一步说,这种开门吸纳民意,仍停留在立法机关单方征求民意上。博弈的利益各方缺乏一个共同平台,立法辩论程序更是付之阙如。这就形成了今天的奇特场景:实务部门仍在透过系统内的渠道发挥立法影响力,民众却更多透过传媒喊话。一个立足于案件侦破,一个立足于理念接轨。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互不争论,互不回应,也没有交集。

这种奇特的“立法博弈”之下,有可能出现法律条文间的逻辑断裂。当立法机关受到实务部门的影响时,既有条款可能得以保留;当立法机关积极回应民意呼声时,新条款也可能得到认可并写入。比如,草案一方面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另一方面又坚持了现有规定“嫌犯应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也就表明了嫌疑人并无沉默权,一旦如实回答又可能成为事实上的“自证其罪”。

解决这种矛盾,首在立法机关正确认识谁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实务部门是立法博弈的相关方之一,但并不是立法的主体。刑事诉讼法是基于多数民意的限权之法。实现了这一点,才合乎立法的要义。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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