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证加名是否要征税,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这两个部门的解释文件,仍有两个问题急需厘清:

其一,房产加名是属于“不征税”范围还是“免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房产加名本属于应税范围,需要交纳契税,不过国家给予免税,是税收优惠。但是,实际上网民对房产加名是否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还需法理论证。

其实,财政部规定房产加名免税,实质上是基于“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既然定性为赠与行为,那么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政部的税法解释就不应该只对契税做出解释。

其二,既然将房产加名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契税应税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减免税的权限应该是国务院,而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因为减免税、税率、征税对象等税收基本的要素的修改,实质上是对税法的修改。这两个部门只能是提请国务院对房产加名减免契税。可现实仍然是两部门的一纸令下。

当然,在婚房加名问题上满足了民意,减免了税收。可是,一个不能遵从法定原则征税的现实境界中,最终可能损害纳税人的基本权益。“房产加名税”、“月饼税”就是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解释风波。

□李宁(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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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为另一方加名,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迅速出台,颇值得嘉许。

房产证“加名”征收的税即契税。这场风波缘于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此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使房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头戏”,引来社会争议。一方认为,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婚后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财产转移,应征收契税;另一方则认为,“加名”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属财产转移,亦即非销售行为,因此不应该征税。

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收契税,是事关全局的政策性问题,不能各自为政。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武汉、成都、青岛、苏州等地就着手征收“加名税”,更多地方则按兵未动。在社会为此争论不休、地方税务机关各打各牌的背景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短时间内出手,显然起到了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的作用,使社会争议风波很快平息下来,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了尚方宝剑。正因为如此,免征“加名税”政策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响应,已征收和未征收的均明确表示坚决执行国家新政。南京市地税局昨天下午3时得到国家发文免征的消息后,不到4时国家和南京的通知已经被张贴到房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窗口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加名税”,是倾听民意的结果。目前,第三者激增等情况已导致我国的离婚率相对较高,如果因为一项征税政策的实行,给很多家庭再平添不稳定因素,即使国家税收由此增加,也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家庭是社会运转的基石,若家庭的基础不牢固,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冲击。这说明,出台免征“加名税”新政,显然考虑到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这一因素。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做出免征的规定,应该说除了考虑到“税理”的规定,也照顾到了“人情”这个方面。这也说明了我国政府部门确实是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其执政理念不断向“以人为本”靠拢,体现出执法为民的风范。

当然,这项新政不仅合情也合理,即是合法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这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非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夫妻房产“加名税”风波尘埃落定,以及此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会影响夫妻对于房产证加名的观念,增加加名动力。可以预料,在全国范围内,一定时间内的“加名潮”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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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引人关注的新闻,无疑当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一则通知: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意味着,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婚前房产“加名税”被正式叫停。

两部委终于联手,从制度层面为“加名税”盖棺定论,让民众吃了一颗定心丸。此举既是对民意的尊重与呼应,是超脱部门私利之外对公共利益的守护,也是对相关法律精神的一种回归。定纷止争,善莫大焉。

从这个角度上讲,当各媒体纷纷重点刊出这一消息时,近来加诸“加名税”的集体焦虑,或可得到有效缓解。毕竟,“加名税”自出现在公共视野那天起,就与

如潮争议搅在一起,舆论层面,浊浪滔天。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的南京,不得不一周之内三次改口。朝令夕改,搞得民意更加莫衷一是,茫然无措。

有鉴于此,国税总局日前表示,将研究“加名税”可行性。说实话,当时的舆论解读并不足够乐观,甚至不乏悲观之意。认为当此之时,“研究可行性”,是不是在为“先行试点、全面铺开”这种老套路,做民意试探和政策铺垫。

也可能正是因为在馒头税、月饼税等各种“隐形税”的轮番轰炸下,民众自觉调低了预期,所以现在这个“加名免税”的规定正式出台,才带来莫名的意外之喜。当然,如果从法理上讲,这个意料之外,也算是情理之中法理之中。

毕竟,房产税是一种契税。而婚内夫妻双方之间的房产赠与,加名行为也不算从根本上转移或改变了房屋权属关系。征税对象是一致的,只要两口子不闹离婚,一般来说,加名就是注

明了一种共同所有的财产关系。加个名,和口头承诺,没有本质区别。除了加名直接产生的微乎其微的工本费,不该收取数额巨大的“加名税”。强行收税,等于重复收税和过度收费。在法理上,这一点必须明确。

现在,“加名税”寿终正寝了,但因之而起的风波,却没完全止息。追根溯源,加名税不是凭空产生的。收税或准备收税,皆因近来突现的一股“加名潮”;而加名潮又是因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而起。这个司法解释,其实也并无什么不妥。但吊诡之处在于,多数舆论目光只集中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那一点。很多人据此以为,新解释会导致“女方权益受损”。

其实,这不能不说是个误读。法律与人情的纠结,从不曾止歇。法律永远是兜底性的底线原则。换句话说,真正能保卫婚姻的,从来不是婚姻法,而是全凭夫妻间的感情纽带和家庭伦理维系。法律只是夫妻撇净昔日柔情蜜意完全撕破脸皮后,

两个已无感情纠葛的理性成年人,退无可退对簿公堂的最后维权利器。它只能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底线保障,而不可能承担一劳永逸地包治婚姻百病的神奇大力丸功效。加名潮涌动的是现代人对婚姻能维持多久缺乏信心的情愫波动。与其说加名是理性选择,倒不如说是社会婚姻危机下的恐慌逃生之举。

对此,一个办公证的朋友感喟,很多年轻女性都在纠结,一方面想做婚前财产公证,一方面怕伤了男方感情,咨询能不能单方面来偷偷公证。她回答说,做这种财产公证,基本没有不伤感情的。从你想公证的那一刻起,感情、婚姻其实已陷入某种隐性危机。加名潮、加名税,何尝不是如此?现在两部委从制度层面减轻了“加名”的经济负担,但这是否就能保证婚姻质量?恐怕,恰恰在免费加名的语境下,小夫妻们更要好好思忖:我们的婚姻到底要靠什么来保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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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有市民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惊讶地发现:婚前房产加名,暂时不缴契税了!“前两天不是还说没明确,不一定的吗?怎么现在说法又变了?”不到一周时间,关于婚前房产收税问题,南京已经换了3个不同说法。这让市民有点“无所适从”。(人民网8月29日)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南京地税局表示暂时不用缴纳“加名税”,这是民意又一次影响税收的典型事件。对此,人们感到欣慰。可由收到不收,真正的理由是什么呢?

从婚前房产“加名税”到最近再次热议的“月饼税”,税务部门并非违法收税。正如《新京报》所称:“馒头税、加名税和月饼税有一大共性,即政府部门收税天经地义,都是合法征收,并不存在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之嫌。”媒体质疑“加名税”、“月饼税”,主要考量的是合理性问题,即应不应该收。

但是,“应不应该收”不是执法部门需要考虑的,而是立法部门的事情。当前,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月饼征税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合理性问题,广受关注,立法部门应站出来释疑。如果不合理,则应启动特别程序修订法律以改正之。就拿当前税收立法的层级来说,在发月饼是否征收个税这个问题上,最低级别解释权应属国务院——国务院通过严格程序,决定征税还是免税,而不应是地方税务机关。房产证加名交契税,也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而不是省级以下地税局来解释。

或许,根据契税规定,解释权在地方,殊不知,地方政府只有在3%~5%的范围内,选择税率的解释权,而不是决定征与不征。此外,地方解释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同级税务机关。可是现实中,许多严肃的税收问题,竟然只是由一个地方的税务局说了算。怪不得出现“加名税”、“月饼税”后,网民质疑税收的法制性和确定性——大家不知道,到底在哪些环节“有关部门”可以见缝插针地坐地收税;可不可以收税、按怎样的比例收,其解释权到底在哪里?

其次,对于“月饼税”、“加名税”该不该收,折射的是公众对税收价值的判断。对此,民众尽可畅所欲言,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民众表达意见时言论自由,这本身体现了民主的进步,是保证公民程序性权利和参与民主的一个方面。

同时,民众对合理性问题的质疑和讨论,如果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则有助于税收法律的完善,亦可据此获得实体性的权益保护,比如立法机关迫于民意压力而修改税法,就是对纳税人实际财产权的保护。

不过,作为执行税法的税务机关,应该坚持依法征税,即使民意压力再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也应该坚持征收。这是保证税收公平性的前提,也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假如税务机关受民意影响,随意做出征与不征的决定,则会践踏税收公平。如果税务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得不到限制,其结果是受到民意关注的税收被暂停征收,民意没有关注到的则很可能过度征收。这,是最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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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学意象、情感心理方面,朦胧颇具美感。因为审美难以量化。“道可道,非常道”,正是某些模糊暧昧地带,恰能生来莫可名状的审美愉悦。可是,在关涉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上,却必须“锱铢必较”。民生账必须彻底透明,政策法令若存模糊地带,裁量权过大,权力寻租就难以遏止。

月朦胧为美,税朦胧是罪。纳税上的模糊地带,会让民众心不甘情不愿,因为信息不对称,就难以判断收税是否合理合法。所以,“馒头税”才会惹来惊叫连连。还有多少“馒头税”?这是年初的追问。时隔半年,“月饼税”款款而来,算是应答:媒体证实,月饼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这惹来的照例是一番热议,就如山东政协委员潘耀民爆出17%的“馒头税”时的情形一样。潘耀民已连续三年提交相关提案,如果不是这提案,包括很多记者在内都还不知有馒头税一事,遑论普通民众。

当时网站推出专题,“七问馒头税”。随后有貌似专业的网友,以“怜悯”的辟谣神情,针对“七问”写就长文。大意是媒体人太外行,而多数民众也是素质不高的愚顽“群氓”,征此类“馒头税”不需像外国那样标清明细。还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套。

这副自负的业内精英嘴脸,确实滑稽。当今时代,轻视什么都别轻视民众智慧。民智不可侮,民意不可欺。征税可以,但必先尽到告知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涉及的税率、征缴方式、特殊情形的变通之法,都应在充分讨论,各方诉求均衡博弈之后,才能确定。“蒙在鼓里”交税,容易让纳税人产生被蒙骗之感。

也有声音认为,个人所得就应计税,这种福利也不例外。不过更多声音却在探究,这种福利税真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了吗?那些真正灰色收入、隐性福利优渥的垄断企业,因整体的强势似未受到实质影响,反而福利贫弱的工薪族,会因一盒粽子一包月饼而抬高计税额度,这显然不公平。还有问题需要回答:比如发月饼属于集体福利,似与个税无关;若算入薪资范畴,则工资必须是法定货币。实物月饼、有价证券不在此列。是否交税,也该讨论。

如果,月饼税等福利税不能“劫富济贫”调节收入,至少也不能“劫贫济富”,影响税赋公平。若是针对某些地区或单位,或虽是普遍规定,却并未落到实处,那还不如找准症结,要么全面取消,减税增效;要么统一规定免征情形,让它不致走样。总之,征与不征,都必须清楚明白,无任何朦胧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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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税收解释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而忽视对民众的让利,那么对房产加名税的解释无非又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的“恶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据8月30日《新京报》)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税理”与“人情”兼顾是什么意思?按笔者的理解,所谓“税理”,就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应收尽收。所谓“人情”,就是尽量少征一点税,能不征的尽量不要征收,以切实措施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那么,即将出台的“房产加名税”如何做到“税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呢?

第一,坚持“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坚持以民为本,就是通过减税让利的具体措施,减轻人民税收负担,让民众的钱袋子不再受到不合理税收的威胁。只有坚持“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才有了“税理”与“人情”兼顾和统一的基础。如果税收解释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而忽视对民众的让利,那么即将要出台的房产加名税解释无非又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的“恶法”。

其实,坚持“以民为本”,不仅是房产“加名税”解释的基础原则,也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让利,而不与民争利,就是坚持了税收工作“放水养鱼”的基本方针,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长久之计。

第二,坚持“事无巨细”的基本方法。因为房产加名过程不仅牵涉契税,而且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法理是所有权的转移,因而还关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税种。因此,在解释房产加名征税时,不能仅就媒体关注的契税进行解释,还要对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作出解释,对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式,尽量在详细的基础上再详细,不能给地方税务机关留下更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出现征税范围不统一、方式不一致的争议。

比如解释中对哪些符合“税理”要征税的情况,要做详细有可操作的标准。不征税的情况又是哪些?如果属于应纳税范围的行为中,哪些地区契税税率应按照3%?哪些地区应按照4%的税率?或者全国统一出台一个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税收怎么征税,是代扣代缴还是纳税人自己申报?个税缴纳中可以扣除哪些费用等?都需要详细规定。

第三,解释要符合税收法定程序。具体来说,房产加名涉及的诸多税种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解释权必须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不然就是违法解释。特别是涉及税率、征税对象划分、减免税等税法基本要素解释时,解释权应该在国务院而非财税机关。而国务院解释税法,实际上是修改暂行条例,对此,做出正确解释前必须征求人民意见。

□李宁(甘肃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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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和“加名税”有一定的条文基础,但这是个别地区的财税部门选择性地应用税收条文的结果,而忽视了纳税方的意愿。其反映的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于税收的畸形偏爱。

最近是财税部门比较忙碌的时节。从总量数据看,2011年1~7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66739.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606.95亿元,增长30.5%。而从微观来看,过去被人戏称为“月饼税”的征税行为已经正式进入人们的生活。而关于夫妻之间房产证加名的被众多夫妻和家庭无奈称之为“加名税”的东西,在近期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但是普通老百姓的感受就是另外一番滋味。分析当今中国的现状,只有大幅度、大范围的减税才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以让普通大众的收入真实的增长。因此曾几何时,大众还热望今后有明显的减税的机会。然而大半年税收延续了近年来超高速增长的态势,无疑让这种期待成为泡影。而从“奶粉行邮税”、“iPad关税”到现在的“加名税”、“月饼税”,更让人感到税不减反增,且呈“见缝插针”之势。

虽然官方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称“今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41元,同比增长13.2%”,但是平均收入掩盖了严重贫富差距的现实,更多的普通人群没有感受到收入的真实增长。特别是在CPI不断攀高的情况下,不少人们感受到自己的荷包在逐渐变瘪。所以目前财政收入超高速增长的事情,对于老百姓来说就不是乐意见到的。而“月饼税”、“加名税”等进入人们的生活,无疑再让老百姓添堵。

从目前的普通人群的收入与财政税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来说,任何加税的行为都显得不合情理。进一步,从法理上来说,在目前的情势下选择加税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事情。虽然从税收依据来说,“月饼税”和“加名税”有一定的条文基础,但这是个别地区的财税部门选择性地应用税收条文的结果,而忽视了纳税方的意愿。

“月饼税”的依据是把单位发放月饼视同于增加个人收入,税收条文来源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以发放月饼该纳税。但是作为单位也好、东家也好,向员工或伙计发放月饼有历史渊源,反映的是温暖亲情和关怀,是优良的民族文化。即使一定要作为收入来看待,税收上也有免征的例外,为什么不把月饼之类的一些有限的实物馈赠作为个人收入的例外来看待?

作为“加名税”来说,加名增税更有望文生义之嫌。夫妻本是一体,虽然由于现代社会裂变,夫妻一旦婚变就可能导致家庭解体,因此需要分析家产。但是分析家产不代表夫妻不是一体。所以明确婚前财产的个人权属,不代表夫妻非一体。同样房产证件上加名也并不代表夫妻之间财产的转移,所以征税非常无理。

如果加税代表权属转移需要征税,那么夫妻如果离婚,在房产证上去名是不是也属于“权属转移”,要不要征税呢?

所以,“月饼税”也好、“加名税”也好,反映的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于税收的畸形偏爱,同样也反映了对于民族文化和社会情理、以及普通人群的收入的无视和不够尊重。希望以后各地和各部门,在税收问题上多做减法少做加法,甚至不做加法。

□陈东海(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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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前房产“加名税”暂不征收,政策7天三变。有市民到华侨路的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惊讶发现:婚前房产加名,暂时不用缴纳契税了!“前两天不是还说没明确,不一定的吗?怎么现在又说法变了?”这让市民们感觉有点“无所适从”。

市民脆弱的神经,在百变“加名税”面前,悲喜交替:本月23日,南京地税局言之凿凿,宣称“加名税今天就开征”;24日,表态却明显软化,表示在“等总局文件”;到28日,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即“暂不征收”。一段时间的热议与争论,最终换回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但即便如此,朝令夕改的“加名税”,引发的一系列反思,并没就此戛然而止。

征税与纳税,维系着政府和社会的有序运转,也是民众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路径。任何理性的社会成员,都不应抛弃义务、抵制缴税。只是,有必要重申一个前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方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和民意授权。比照此一原则底线,那类忽然而来、不明所以的税种,似乎远谈不上身家清白、底气十足。所谓“加名税”,自诞生伊始,便有些投机求利的影子。

所幸,“质疑”获得积极回应,一片呛声中“加名税”终于“暂不征收”了。但,一个合理的“结果”,不等于可以漂白“过程”中的种种错乱。甚至,如果稍加审视,人们不难发现,“加名税”的匆匆离去,和当初的突然降临一样,都是封闭式的决策产物。一切,由职能部门暗地敲定,一不留神制造错误、一声不发纠正过失。事关千万人利益,“新税”的开征与终止,竟不曾主动收集纳税人意见。这,多少令人遗憾……

除了暗箱决策的征税逻辑,含混不清的税法表述,以及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强大的“裁量权”,同样让纳税人忐忑不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据此,法理层面,“加名税”俨然收得名正言顺。且,就职能权界而言,南京地税局完全有资格开征“加名税”:按照惯例,税务总局未有统一部署,地方税务部门就可“自由发挥”。

似有法理支持,也没违背权责分工,看似合法合理的“加名税”,却明显违背了常识和民意。事已至此,自然怨不得民众觉悟不高、排斥缴税,而应对既有税制予以系统梳理。就暴露的问题看,亟待在两个层面有所作为,即“规范税法表述、约束地方税权”。不完善的“征税—纳税”制,曾多次制造引爆眼球的争议话题。中秋将至,吵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何尝不是又一衍生物?

从“加名税”到“月饼税”,面对各色税种,纳税人迷惑而迷茫。日本著名税法专家北野宏久认定,“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那么,一个现实的追问是,我们在纳税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否还需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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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引发的冲击波依旧在发酵,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者到房产部门“加名”时发现,税务部门要对婚前财产的“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即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

根据中国目前契税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土地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及交换行为,都要按照3%到5%征收契税,而这样的规定,很显然主要不是针对夫妻财产的权属转移的。因此,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的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而且,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实事求是而言,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的风波,更多层面上是由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读而引发的没必要的恐慌。而对于这种“加名”的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格杀勿论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权属界定的几种情况为例:一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或者出资的父母可以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司法解释更是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的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不仅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应加征税,这样不仅符合情理,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南京等地房产“加名征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只表示是地方的做法,而未置可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行为进行统一的界定和给出指导意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更大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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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了解税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知道,过去婚前房产证加名不征收契税,是因为过去婚前房产可以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不是房产的人为转让行为,当然就不应该征收契税。而现在婚姻法相关解释已经做出调整,婚前房产不在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属于个人的婚前房产加名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是一种房产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依法应当征收契税。换言之,从法律角度说,婚前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无可厚非,并非是税务部门的“趁火打劫”行为。

然而,就是这种合法合理的契税征收行为,广大公众并不买账,并不因为征税行为合法就予以理解。笔者认为,婚前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公众不认同,从表面上看,主要是因为过去婚前房产证加名不收契税,变成现在收税,公众天然感觉不合理,有一种不适应。不过,透过这个现象,其实不难发现,婚前房产证加名引发不满实质上刺痛的是当前公众重税负的神经。

众所周知,当下普通市民税负非常重,尤其是在购买住房上的税负相当重,仅仅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费多达十多项,已经让很多人不满。最关键的是,居民在第一次购买新房时就已经缴纳了契税,现在房产证上加名,而且只是家庭内部的变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转让,又要征收契税,带有一种重复征收契税含义在里,而且税率还不低,税额不少,无疑进一步加重家庭经济负担。说白了,婚前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公众不满的是在家庭财产总量不变前提下,莫名的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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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税部门针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遭到舆论普遍质疑。南京地税部门回应时再次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地方税务部门正在向税务总局反映,税务总局正着手研究具体意见。(《扬子晚报》8月25日)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要缴契税,见诸媒体的评论多是从人情、常理或程序(领导一个电话就征税)的角度予以挞伐,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的不多或不够有力,大概这一征税行为看上去有法可依。征税者未必不懂情理,但为了多征税,就不讲情理只讲法律,奈何?我在此只讲法律,看看这一征税行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脑袋就征税的部门看来,房产只分为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交易、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但现实中个人住房的产权性质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想加名字的个人住房往往属于这种情况: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婚后无论夫妻两人谁挣钱多,谁实际支付的房贷多,婚后积累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双方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理所应当了。既然另一方本来就是房产的拥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缴纳契税。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显然意味着另一方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否则何需补偿?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司法解释会直接规定离婚时一方需将一部分房屋分给另一方。

当然,有些房产是在婚前偿清了房贷并取得完整产权的,这种情况下婚后要求加名字的应该不多。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说是赠与,因为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即使说是赠与,但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如果非要说加名字是赠与,那也是没完成的赠与。针对一桩尚未完成、实际尚未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有其名无其实,你还要征什么税?

综上我认为,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应免予征收契税,税务总局等部门在研究具体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婚前房产”实际产权性质的复杂性、夫妻之间房屋产权赠与的特殊性,尽快拿出明确意见,以免各地税务部门各行其是。退一步讲,那些婚前已经还清房贷的房产,如果婚后要加名,可以视为赠与并记录在案,暂不征税(因为赠与没有生效、完成),只有当这对夫妻以后真的离婚、赠与生效之时,才对赠与的那部分房产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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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已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同时回应称,“房产加名税”属于全国现行政策,并非从南京首征。

回应虽然很及时,但依然未能释疑:为何之前没有开征,可现在却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其实,严格说来,收3%的契税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因而征收契税也是说得过去的。

在法律的眼中,夫妻的赠与房屋产权与陌生人之间的赠与并无本质不同,因而收起税来也是理所当然。至于以前类似情况为何没有征税,那只能说以前加名的那些人很幸运,或者说要怪也只能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加名的人多了起来。虽然说加名人多和征税并无直接联系,但至少增加了一部分财政收入。

当然,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加名征税本是一条善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打消那些加名者的积极性,以一笔不小的税费“委婉地劝阻”不要加名,从而“力促家庭和谐”。只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姻关系“物化”了,单凭3%的契税就能阻挡住非理性的加名潮吗?没有人会相信。

更多的人恐怕会担心,既然南京等城市已就房产加名征税了,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会否跟进?而倘若纷纷效仿,本身就税费过重的房产必然会再增加拥有者的负担,这似乎并不是个好兆头。

但如此仓促征税也留下漏洞,倘若婚前房产本就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加名,可现在想起要加名,却突然要缴纳3%的契税,这是否有失公平。虽然这种几率很小,但也不能排除。

而更深层次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一出台,一些地方就闻风而动的“征税何太急”的做法,让人很是担忧。既没有一个缓冲期,也没有征求民意,还缺乏一个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仅凭“领导一个电话”就开始征税,看起来很不符合程序,如此轻率和随意也很值得商榷。毕竟税收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不能视同儿戏。

其实,类似闻风征税的做法已有不少,不久前税务部门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和加价费纳入“价外费用”统一征税,征税比例为10%。消费者刚想加价提车,税收就紧跟而上,如此征税效率让人印象深刻。

一些地方一有机会便闻风增费增税,却在减负减税上积极性不高,与“跟涨不跟跌”的油价倒有些异曲同工之处。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今年将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民生压力。既如此,对“房产加名”的征税何不再慎重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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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产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8月24日《扬子晚报》)

南京市地税局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

但是值得商榷的是,赠予按道理是将一个物体的所有权整体让渡给他人,而婚前房产证加名其实是共同占用而已,并且婚后长期共同使用。而“认房又认贷”的住房限购政策中,这类“婚前房产”仍被视作家庭共有房产:只要一方有房或有房贷,另一方买房也被视作二套房。这样一来,那些在房产证上没落名字的一方将面临既没有房产、又不能买房的尴尬中。因此,能否将加名视作赠予还需要探讨。

作为一项涉及向大众征税的重大事项,南京在具体操作上也令人费解。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牵扯向百姓征税这样的事情本该是异常慎重,一般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纳民意、通过立法后才能正式实施。有些国家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我国的税费征收较为随意。

□余丰慧(河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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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有人说政府机关效率低,南京市地税部门用实际行动告诉他们:有些时候政府机关效率高着呢。这不,《婚姻法解释(三)》前脚出台,不少人还没来得及把那些条文弄清楚,南京市地税部门后脚就开始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了。当不理解的骂声充斥网络时,我不仅想追问一句:南京开征“加名税”,步子是不是迈得快了点?

按照南京市地税部门的说法,开征“加名税”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开征“加名税”不应该是“嘴一张就开始”那么简单。对于那些结婚前买房、结婚后办房产证的市民,如何界定他的房子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征收几个点的契税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加名后一处房产被分成两份,且两份产权的时间不一样,今后卖房该怎么算房龄?对于征收过程中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具体实施细则都制定好了吗?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南京地税部门是在领导一个电话一声令下,仓促开征“加名税”的。别说实施细则没有,就连一纸通知说明都没有!

当下,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而“加名税”再次挑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有人就说,今天是“加名税”,明天会不会是“呼吸税”、“吃饭税”、“睡觉税”……

国家财政部曾经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的“减税”态度,是正视和直面民生压力的体现,同时也表明降低税负、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那么,像“加名税”之类重复性叠加的税费项目,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这不仅值得相关部门慎重考虑,而且必须向公众交代清楚。

匆匆忙忙急着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的南京市地税部门,你们能否放慢飞奔的脚步,倾听一下老百姓要求减税的声音,认真研究一下“加名税”是否有必要征?就算有必要征,能否研究一下怎样征更符合民意期待,更加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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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从8月23日开始,他们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然而,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真应了“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那句老话,原本是为了考验爱情忠贞度、为日后离异分得一杯羹的“婚前房产加名”行为,不料却成了税务部门趁火打劫的敛财契机。据说,这项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的税收新政,是缘于“接到了领导电话”。对此,人们不能不赞叹有关“领导”的慧眼识“财”,不能不佩服公权力的触角灵敏和敛财有术。

按照惯例,对婚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只收取少量工本费而无需缴纳任何契税。是什么原因让南京市地税部门产生此种与时俱进的税政“创意”,该局财产行为税处工作人员说得明白:刚刚出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提出,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这条政策的出台,结果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言下之意就是要以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的“惩罚”,阻挡蜂拥而上的“加名潮”,足见其良苦用心。

然而,从社会反应看,公众对税务部门的“好意”似乎并不领情。事实上,公众原本对“谁出资、谁拥有”的司法解释就存有争议,认为这种“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冲击了相濡以沫、相互融合的婚姻真谛,让“亲夫妻、明算账”的男女结合,从一开始就陷入“房产”的压力和魔影。如今,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痴情男女想以“房产加名”的形式表达合二为一的诚意,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包容”与“接纳”,却不得不为此付出高昂的契税代价。这无疑会让原本脆弱的婚姻雪上加霜。而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可以遇见的结果,无非是婚姻男女利益受损,“家庭”意识掺入杂质,税务部门无端受益。笔者以为,既然新婚姻法已经明确“谁出资、谁拥有”的房产分割原则,当事双方应该对“房产加名”的后果有所预期,对这种你情我愿的无偿“赠与”,无需税务部门以“惩罚性”契税杯葛和提醒。

再说,婚姻法解释只是出于对未来婚姻破裂时的好聚好散作出财产分割的规定,并未对现实生活中的相关社会关系做出实质性的改变。也就是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的性质,在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后没有本质上的更改。因此,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进行的“赠与”定性和实施课税,没有法理依据,纯属画蛇添足、节外生枝的多此一举。除了背负“趁火打劫”、敛财渔利的嫌疑之外,别无积极意义。至于对“加名”浪潮的担忧,自有婚姻男女的理性定夺,岂用税务部门以税负手段调解、遏制。

退一步讲,即使税务部门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师出有名,但毕竟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又是高达3%的沉重税负,出台前总要公之于众、安民告示,并且应当辅以实施细则吧,怎能凭领导一句话就先斩后奏、不宣而战?对此,人们有理由诘问,公众的知情权在哪里,公民的财产权益谁来保护。透过“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人们又一次看到了权力傲慢的淫威:收税积极减税消极,服务无方敛财有术。

实施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也许会让地方财政得到些许的经济效益,但这种取之无道的行为势必导致民意的丧失和政府形象的折损。为了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有关部门应当多谋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良策,少出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的“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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