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网帖发出后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8月19日《三湘都市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统一体,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公正最强有力的基石。而反观“王老太案件”,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判决的理由只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这一莫须有的理由,显然就不能让人信服了。有网友诘问道,“不知法院的这一不能确定有,也不能确定没有既为有的原则能不能适用于杀人案?!”
此前轰动一时的彭宇案中,广大公众就曾对法官的“按常理推测”发出异议,而在这一案件中,对“不确定既为有”我们更是难以理解。这明显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理念。对于“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发生惊慌错乱”一说,想来横穿马路,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精神应该不会如此脆弱,而王老太作为成年人在市区横穿马路,对于有可能有车向其驶来这一后果应该是事先明确并有心理准备的。“吓一跳”这一理由作为案件审判依据显然是不够谨慎的。如果这一依据成立,那么假设有一小偷正准备行窃,被一行人或警察发现,一声大喝,小偷情急之下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不知这一行人或警察要不要赔偿?在诉讼中,要判断对案件的认识是否正确,只能靠发现的、查明的事实,绝不能靠主观猜测。“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是法官看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的“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法官工作中认识、处理问题的归宿。
此次案件与彭宇案一样,都是牵扯到老人。在感情上我们觉得老人是弱者,但在法理上,我们应该公正对待法律主体。王老太违反交通安全法在先,本就应该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重法理,轻情理”,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南京彭宇案曾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事后更是出现“好心路人先找证人再搀扶”、“红灯停绿灯行,遇见老太太要绕行”的现象。人们高呼着,不是我太冷漠,是这社会太复杂。助人者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道德回报和自豪感,反而要承受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这只会影响社会道德的良性发展,而让社会越来越冷漠。不少网友表示,以后助人为乐要三思而后行。更有网友说,要是雷锋活在这个年代,那就赔死了。道德的决堤将是无法修复的,良性道德发展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将会受到毁灭性打击。而维护社会道德良性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正是法院应该充分考虑的。作为法官这一特殊职业,应无时无刻都要想到寻找证据,最大程度的避免随意性,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坚持办案的客观性、公正性,才能真正赢来老百姓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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