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 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5月25日工人日报)
从这组沉甸甸数字中,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病这个“隐性杀手”,仍在不断地吞噬和侵蚀着劳动者的生命,各种急性慢性职业病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高速增长的态势,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却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突出表现为职业病人群数量庞大,危害因素分布广泛,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出现,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等。
目前,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几乎都是由农民工担任一线生产的工人;其它各种类型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也几乎全部劳动力都是由农民工。广大农民工大多无法享受《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利和待遇。
健康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奔小康要健康,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健康,不仅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包括工会、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赋予了工会组织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职责。那么,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如何发挥作用呢?
一是积极探索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集体用工合同签订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薄弱环节和防治对策的研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多途径开辟职业卫生资源渠道。在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同时,积极促进职业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或与政府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扩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通过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这类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特别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一些私营企业,地方工会应承担起职责,不妨由地方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推荐,并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由总工会确定并组织发放,彻底改变企业工会干部与企业主的依附关系。
三是企业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员工加强劳动保护与维权。企业工会干部要积极参加卫生、安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同时要协助督促企业依法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并调离原岗位。另外工会对感染职业病的员工加强维权,保障他们病有所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应站在讲政治、促和谐的高度,努力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让各类企业职工都能健康工作、愉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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