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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案该收奖励费吗?
www.fjnet.cn 2010-05-20 15:52  杨国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莞经济贸易学校戴立新老师的爱车在5月初遭窃,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师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取回爱车,不料整整半个月过去,爱车依然被警方牢牢扣着。保险公司称要取回车辆,需支付给警方4000元奖励费。待车辆取回,保险公司可以以其他方式报销。面对记者的疑问,警方表示:奖励费有据可循。(南方都市报)

警方援引的文件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则按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

人保公司当初之所以制定这一规定,无非是为了提高警方的破案积极性,但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破案抓贼本来就是警察的本分,有何必要再给予奖励?如果警方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就要按失车价值给予奖励,那警方破获其他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是不是也要奖励?消防队灭火是不是也该奖励?保险公司有那么多钱来奖吗?

奖励应该出于自愿,而不是强迫。而警方显然是把奖励当成了理所当然,不交奖励费就不让你取回失车。但人保公司的文件对在其公司投保的车主根本没有约束力,警方没有任何理由扣车逼失主支付奖励费。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失主取回失车要交奖励费的规定。依法打击犯罪,追缴赃物并发还受害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失主领回被盗抢财物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奖金。即便保险公司可以报销奖励费,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支付的奖励费最终还是会由全体投保人共同买单。

公安局是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机关,应该不差钱,即使办案经费不足也应该向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开口,而不能向百姓特别是受害人伸手。否则岂不是成了敲诈,和那些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什么两样?奖励费的去向也令人生疑,是补充进办案经费,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线人”,还是让有关人员私分了呢?办别的案件没奖励费,盗抢保险车辆案却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驱动下,难保警方不厚此薄彼,把有限的警力优先用于破获盗抢保险车辆的案件,而影响到其他案件的正常侦破。更可怕的是,奖励费会不会延伸到其他领域,成为公安机关乱收费的借口呢?破案有奖励,要是破不了案,纳税人是不是也应该向公安机关索赔呢?

奖励费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还极容易滋生腐败。比起因此而受损的声誉,奖励费对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一笔得不偿失的买卖。还不如早日取消,以重新赢得群众的尊敬和信任。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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