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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作目标的“命案必破”并无不妥
www.fjnet.cn 2010-05-20 08:15  殷国安 来源:华商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尉氏县抓精神病人刘卫中充抵“杀人犯”的枉法事实被曝光后,引起人们的反思,部分论者把原因归结为“命案必破”制度,认为正是这个荒谬的制度才催生了命案侦破中的“弄虚作假、谎报战绩”行为。(5月19日《新京报》)

“命案必破”制度当然有积极效应。比如,加强基层警察的工作责任心,更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等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效应,一些人在命案侦破中弄虚作假,甚至因此诱发刑讯逼供。需要说明的是,“命案必破”制度确实是产生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全部。不能说“命案必破”必然会绝无例外地产生违法办案。违法办案的产生,除了“命案必破”的外部压力,更有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内在因素,还有监督不力、管理疏漏的客观原因,不能把账全记在“命案必破”上;同理,当违法办案产生后也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而不是立即走回头路,取消“命案必破”制度。

当然,最具有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命案必破”的要求是否符合逻辑。所有的批评者都认为,不管我们的主观如何努力,总可能有一些案件无法侦破,就像总有一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还不能为人类所认识一样。因此,从字面上说,“命案必破”的要求是以主观想象代替客观现实。但是,“命案必破”既然作为一项制度要求,其内涵并不像字面这么简单,而是有具体的表述。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长秦玉海曾经把“命案必破”的概念分解为三个层次的目标:第一个就是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侦破;第二就是通过个案的积累,作为一个县一个市,这个局部要实现命案全破;第三是经过各个市、各个县战果的积累,实现全省命案侦破成绩大幅度提高。

这样看来,“命案必破”只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一个决心和目标,最后也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实现有条件的命案必破,在较大范围也只是提高命案的破案率。这并不否认总有一些案件破不了,因此也并不违反认识论的一般规则,而且,公安部门要制定破案目标,总得有一个具体指标,总不能说破多少算多少;如果下达一个百分比,还真不好说该下多少。

从2004年起,河南在命案侦破和打击犯罪工作中,现行命案侦破率一直在高位运行,2009年侦破率达97.55%,连续6年实现命案侦破综合成绩全国第一。这既反映了“命案必破”制度的成效,也正证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命案必破”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发生了尉氏县抓精神病人充抵杀人犯的案件,我们是不是要宣布取消“命案必破”?显然不是,我们要吸取教训,完善监督,把“命案必破”可能产生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法律制度不宜轻易“翻烧饼”。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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