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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饶人处且饶人”背后的法盲逻辑
www.fjnet.cn 2010-05-14 17:09  郭杨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网络沸点“赵作海案”已经进入尾声,当事人120万元的赔偿请求被驳回。司法机关在对其做思想疏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程序,给予其65万元的赔付。许多网友对于这65万元产生疑义,但大多数人还是持这么一种观点:11年的时光,使一个人由壮年步入花甲,65万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我国法律的不规范性、不成熟性在此暴露无遗。

“赵作海案”三名办案警察,两名被刑拘、一名在逃。本以为借此基本可以震慑住司法层面的潜在徇私企图,至少起到一时的安宁功效。谁曾料想,《新京报》5月13日一则名为《山东法官索费被录像》的报道,连大家“一时安宁”的愿望都打碎了。同时,也重新将“司法腐败”推向了风口浪尖。

根据报道,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一方索要19000元办案经费,整个过程被录像。值得注意的是,得知索要经费被录像后,该院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出面退费,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少要点赔偿。

首先,陈本涛肯定是了解到赵作海案的。知道“事后赔偿”这一说。但是,“得饶人处且饶人”,又是一种什么逻辑?见识过银行行长调戏妇女,在陪县长对受害人称其“有背景”的权力傲慢、不可一世的逻辑。见识过任志强“房价永远上涨”、“高房价可控制人口”的攻击型富人逻辑。却在此遭遇了“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法盲逻辑。

作为法院副院长,肯定是司法界出身。根据《法官法》,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用“要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应有相关年限基层法律工作的经验。“得饶人处且饶人”肯定不是法律用语,更不应该是一个法官的口头禅。如果走路不小心撞到了人,向他(她)赔礼道歉后,对方还是咄咄逼人,就可以要求其“得饶人处且饶人”。但法院副院长索要“办案经费”,恐怕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还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难道不是该副院长没有法律意识、违法却不自知的表现?这事情只有两种解释:其一,副院长拿人钱财已成常事,下意识里把法官索费被曝光当成了类似于“走路不小心撞到人”的小事,因此要求对方小事小办,“得饶人处且饶人”。其二,法院的副院长还未形成一种基本的“法律素养”,十足的法盲一个。根本分不清楚什么事情可以“得饶人处且饶人”,什么事情关乎法律的权威,饶不得。

当然,事情可能还另有隐情: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出面退费的时候,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要求”一词在此暗藏玄机。比方你走夜路看到几个歹徒在实施犯罪,其中一个歹徒拿刀架住你的脖子,“要求”你不要声张。那“要求”就暗含着较为强硬的意思了。像此处陈本涛一样,他的“要求”里,威胁意味已经不言自明了。

该不该对陈本涛“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能!坚决不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贪污受贿,执法犯法将会受到重罚。根据人大修订后的最新量刑标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未达到2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其他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是从民众意愿角度出发,也不能对陈本涛“得饶人处且饶人”,而应该对他“得理不饶人”。因为,如果不严肃、严厉处理这种“知法犯法”的“法盲”行为,法律还可能被调戏第二次、第三次。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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