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明确法定意义上的禁烟场所
www.fjnet.cn 2010-05-12 10:56  肖畅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明年起,禁烟令将走入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然而,这个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仍留悬念。据新浪网“您认为我国内地明年起所有室内公共场所能否实现完全禁烟”的调查,参加的24632人中,59.1%的网民认为“禁烟”新政难以实现,34.1%的网民认为“禁烟”新政能够实现, 6.8%的网民认为“不好说”。

提出明年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是我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所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提出“(各缔约国)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此内容体现的控烟目标,即为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为彻底驱除被动吸烟,维护非吸烟者的权利。

这一控烟目标,只是整个《公约》框架的一部分。该《公约》制定的总体目标,是维系人类身体健康,减少环境公害。由于烟草无法从医学、法学角度被划定为软性毒品甚至是毒品行列,所以,法定意义上的彻底禁烟似无可能。

从《公约》精神来看,控烟目标与手段,必须在法定范畴之内。我看到一些观点,认为彻底禁烟应该从强制手段的控制烟草生产开始,甚至是将吸烟者完全妖魔化。我以为,这些观点大有可商榷之处。正因如此,我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核心目的必须一再强调,即控制二手烟对非吸烟者带来的侵害。当二手烟对人体伤害甚于一手烟的科学研究有了权威结果,已经成为如今的常识,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方有了立法基础。

但是,到底什么是室内公共场所呢?电影院、图书馆、车站等等,肯定是的,这毫无疑问。但是,私营的室内场所呢?在一定意义上,这也能算公共的场所,但非法定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相对于无排他性的公共空间,私营室内场所甚至只能被界定为私域。法律能不能对这类场所提出行为要求,产生影响力,这是个很可疑的事情,除非这种禁烟令能进入到民法甚至刑法的范畴。

在明确的禁烟令出台前,及其禁烟手段明确之前,很多媒体已经通过新闻点的放大或者吸引眼球的标题制作,对“室内场所全面禁烟”进行了误读。在这一点,我想不妨学习一下香港的经验。香港公共场所的禁烟令是持续而分阶段的推广。每个阶段都考虑到禁烟的合理性、后果以及这是不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室内公共场所。这个界定的工作是持续的,分阶段的,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着一种一刀切式的思维。


责任编辑:李艳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