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轻微攻击”还需一个“国家标准”
www.fjnet.cn 2009-11-17 09:15  龙敏飞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河南省出台关于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攻击时不能进行还击。此外,从社会招聘的协助执法人员如未获得行政执法证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11月16日《人民日报》)

百度一下“轻微攻击”,居然未生成词条,原来不是专业术语,难怪看起来别扭。突然想起“临时性强奸罪”的非专业术语,打心底有些害怕,这“轻微攻击”里头大有文章可做。

怎样的攻击算“轻微攻击”?这是个可大可小的概念,既然出台了,那么断不能玩文字游戏,跟公众玩“躲猫猫”,而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和内容。就如同网友戏言道:“轻微攻击就是一名5岁以下妙龄美女伸出食指指着执法人员说‘你好讨厌’”,尽管嘲弄意味十足,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轻微攻击”还欠缺一个“国家标准”。一般的执法专业术语,都有其满足的条件和诠释的内涵,甚至还有活生生的例子,譬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如今,“轻微攻击”也走上执法术语的舞台,就不该不正大光明地“诠释”一番。

假如没有“国标”,那正应了那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法各不相同,又没有相关依据,只能不了了之。更何况,“妨碍公务”、“妨碍执法”等却又是有据可依的,如此一来,在理的还在于执法方,即便只是“轻微攻击”的情感发泄而已,也极有可能被诠释为罪行。更何况,假如本来也只是“轻微攻击”,但执法人员却又一粗暴待之,最大限度地激怒当事人,让其完全“爆发”,继而甚至发生斗殴行为,那么这又如何论断?之前的“轻微攻击”还在“有效范围”内么?从目前的规定来看,这些是不能解决的。


责任编辑:李艳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