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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签卖房协议老婆不知情 法院判处合同无效

2018-01-10 10: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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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陈捷通讯员厦法宣)老公签了卖房协议,老婆说自己“不知情”。这种情况,老公跟对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房子该不该过户给对方?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房产纠纷案件。

引发讼争的房产是刘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购房时产权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不过,2014年年底,刘先生与刘太太在结婚15年后,最终调解离婚,讼争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归刘太太所有。双方离婚之后,讼争房屋变更登记至刘太太名下。

然而,早在调解离婚前,刘先生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几年前,他与购房人老林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由于当时的产权证权属人仅为刘先生,所以购房人就签下了协议。

根据该协议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讼争房屋以155万元出售给老林,双方应于2012年4月6日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刘先生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则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后老林如约支付定金及首期购房款。

后来老林和刘先生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刘太太本人未到场致过户未果。随后,刘先生出具《入住同意书》一份,同意老林先行入住,后老林接收并入住讼争房屋。

不料,刘太太阻止老林继续使用讼争房屋。为此,老林起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终,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老林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表示刘太太对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从刘太太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刘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期间刘太太在外地生活的事实,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上无刘太太的签名,协议签订地在厦门市,因此,老林应承担刘太太对讼争房屋买卖一事知情的举证证明责任。但是,本案当中老林对刘太太提交的证据持有异议,却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认定《房产买卖协议》对刘太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在刘太太对丈夫签的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老林要求刘太太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妻子不予追认房产不能过户丈夫擅自出卖房屋,协议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法官说,应从各方当事人举证入手,结合签订协议的时间、地点、夫妻关系等因素,审查妻子对讼争房屋买卖是否知情、同意或授权丈夫出售讼争房屋。如果无法证实妻子知情,在妻子对房产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对妻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不应得到支持。购房人可以另行向房产出售人(即刘先生)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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