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离婚后可再申请分割 正如方梅所言,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提起诉讼是有期限的。 思明法院法官旷洁玉介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前者,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提起诉讼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离婚协议中提及的财产,一种是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财产。第一种情况中,针对离婚协议中已提及的财产,一方若有异议,可在一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而针对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部分,一方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也可申请再次分割,但法律规定,必须在当事人发现侵权之次日起两年内。10年后请求分割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此前双方对这部分财产处于默认、搁置状态,前妻并未认为侵权。 另外,旷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未明确各自份额的视为共有,不区分比例,任何一方都不得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S5A1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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