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公积金付房款 ●继2012年之后再次出台,取消了“首次购房”的限制性条款 东南网10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通讯员 程雯祺/文 常海军/图)即日起,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市购买住房,其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政策将试行一年,适用于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住房。 夫妻双方父母公积金 都可提取 新政试行期间,厦门市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购房提取新政只能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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