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婚变引多方热议 这类离婚案咱厝法官这样断
【关键词】 婚内债务 丈夫婚内向妻借款 离婚时被要求还款 2009年,石狮人许女士与赵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曾向许女士借款。之后许女士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多次沟通无果,双方于2014年开始分居。去年,许女士向石狮市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赵先生偿还婚内债务,同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及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双方的借贷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许女士要求丈夫偿还借款,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按借款处理。 在石狮市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调解下,许女士和赵先生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赵先生偿还许女士婚内的借款,同时双方分割好股份。 律师说法 财产分割原则上 照顾无过错方利益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传江表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若离婚时一方生活能力受限,如有严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等,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到该方未来的生活安排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向该方有所倾斜。 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不动产和所取得的动产及其他财产。 不过,如下财产属丈夫或妻子单方所有: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继承或受赠财产时原财产所有人明确指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因身体受伤害所获得的残疾补助费和医疗费; 5.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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