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降服“僵尸车”,还需几道“灵符”?
2016-04-21 17:44: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僵尸车”的背后是“僵尸思维”在作怪 众所周知,“僵尸车”停靠在马路边、小区里,相关部门不可能不了解,但在处理方式上,却明显面临较多掣肘和障碍。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僵尸车”的监管和处理,存在法律层面的盲区。比如,小区内道路就不属于交警的执法范围,法律对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不管“僵尸车”是否年审还是报废,或者违章特别多,只要不上路,就无权处置。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和规定,监管工作则容易出现扯皮推诿情形。除了交警部门缺乏执法权限之外,对于物业来说,车主缴纳了管理费,即便是“僵尸车”,也可以随意停放。对于社区来说,则没有相应的执法权,无权处理“僵尸车”。如此之下,缺乏执法权的有效衔接和覆盖,最终导致各部门袖手旁观,任由“僵尸思维”存在,而“僵尸车”频现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可以预想,缺乏制度层面的兜底性设计,仅仅依赖于媒体的临时性关注,恐怕“僵尸车”依然会陷入到割韭困局中,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清理。 应该说,要想解决“僵尸车”问题,首先就需要消除“僵尸思维”,让监管部门职能权限落到实处。从这个方面而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跟进,对监管执法部门给予明确的授权,都需要进一步考量和思索。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各部门摒弃尸位素餐的心态,让监管执法权处于实然状态,真正让“僵尸车”无处遁形。【详细】 让“僵尸车”不“趴窝”法律必须“站起来” 按照现行规定:交警可处理的范围仅限于道路中非停车位的部分,如车辆停在停车位内,则由城管来负责。而对于道路之外的“僵尸车”,更没有明确归哪个部门负责,所以谁也不愿主动掺和。同时,国家对机动车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尸车”,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主物,其仍属于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物业也不会轻易出手,否则就和有可能就涉嫌违法。 交警管不住、物业管不了、城管没有权……“僵尸车”成了管理盲区,造成了大量的此类车辆“趴窝”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内,不仅有碍观瞻,还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尽快从法律上堵塞漏洞,明确依法处置“僵尸车”的流程以及具体执行人。否则,“僵尸车”只会越来越多,让我们的城市空间变得更为逼仄和狭小。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行处置“僵尸车”。为了保证处置的公开和公正,应该在处置“僵尸车”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对车辆的状况及车辆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对处置结果和资金用途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对于道路两旁的“僵尸车”,需要明确交警和城管的权责,对于长期停用的车辆需要在车辆上贴出告知单,并查询车主进行联系,抑或在媒体上进行公布,限期进行清理,否则就对这些车辆拖移,联合回收公司统一收购,对没有价值的车辆进行“销毁”;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的报废体系,缩短报废流程,并减少报废的费用,最大限度减轻车主的麻烦。【详细】 公安、城管、街道等相关部门更需协同联动 “僵尸车”不能没人管,任由无限期地停放。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僵尸车”?对此,显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单凭哪一方面力量,而应让公安、城管、街道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每年定期开展清理“僵尸车”专项行动,将处理“僵尸车”作为一项固定工作内容。同时,制定长效措施,对“僵尸车”进行集中处理、报废,杜绝“僵尸车”被拖走了,可得不到报废,换了一个地方,还是“僵尸车”。 实际上,在南京等城市,对“僵尸车”都会定期进行专项清理行动。具体做法,一是通知车主移动车辆,二是将未悬挂号牌或有违停、过检、报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存放,并公告、通知车主限期接受处理,如果车主一直联系不上,交警通过发放通知书、公告等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在公告期限内逾期不来处理的将依法处理,统一报废。 “僵尸车”的处理难点就在找不到具体部门,但办法总比困难多,越是如此,越应创新工作方法,转变管理思维。只要多想办法,就能找到化解困难之法。处理“僵尸车”关键在行动。车子变成“僵尸”,管理不能僵化。只要相关部门协同行动,“激活”责任,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长期坚持久久为功,“僵尸车”就能得到及时处理、报废。【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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