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陈勇的脚腕部佩戴上内含GPS芯片和SIM卡的“电子脚镣”。这是全国法院首次出现通过法律文书对假释对象实施电子实时定位监管予以明确。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在过去还有一个别名叫“放虎归山”,也就是说,这些人从看守所、监狱放出来了,事实上就处于监管的“真空”之中了,也就基本等于刑满释放了。而“电子脚镣”的运用,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有助于规范这些犯罪分子的行为,提拔公众的法治信心。 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它和缓刑、监外执行等制度一样,本意是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而且,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他们有一定的监管措施。像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都要服从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和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事先报批。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人力、物力有限,他们的监管权限有限和责任心缺失等等原因,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事实上变成了“放虎归山”,他们除了例行的登记外,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监管。许多犯罪分子甚至在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 “电子脚镣”有利于加强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的监管。据介绍,“电子脚镣”其功能并不像传统的脚镣那样用于限制被监控者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在于确保被监管的对象始终处于可监控的物理范围内。而且 “电子脚镣”一经佩戴,无法完整性摘除,监管机关可通过“电子脚镣”内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实时追踪佩戴者的踪迹。如此,一来,监管者可以轻而易举地知道被监管的对象的行踪,看看他有无违规行为,防止其进入一些特定的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员,预防新犯罪的发生;二来,监管者足不出户可以知晓监管去向,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三来,给被监管者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促进其在家也认真接受改造。 当然,“电子脚镣”只是一种科技产品,要真正实现加强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监管,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在推行“电子脚镣”的同时,首先还是要大力建设监管队伍,壮大社区矫正的队伍,提高人员的素养和增加他们的责任心。其次,还是要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公民要求申请被监管对象的“电子脚镣”的信息,在适当情形下应当许可。 杨涛(江西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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