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时政观察> 正文

从审批到审判减刑假释回归司法

2014-04-30 07:17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最高法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作为司法文明象征的减刑、假释却屡屡成为权贵阶层逃脱刑罚制裁的一道边门。众多“提钱出狱”的个案不断冲击着社会正义的底线,执行腐败已在公众心中积怨日久。

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并非不知不觉。2012年,最高法就曾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这份司法解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被权钱勾结下的有意规避绕过。

值得关注的是,两年前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这次变成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从“办理”到“审理”,实质就是从相对封闭的“审批”走向原则上公开的“审判”。这不只是文字描述上的改变,更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相对于今天的减刑、假释公开,之前最高法也曾出台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的司法解释,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以公开促公正”的全部理由,就在通过公众的无缝监督,让腐败无处藏身,而特定范围、特定时间的公示,注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新规,无疑充分吸纳了之前同类司法解释的经验,“五个一律”直截了当堵住了执行腐败的后路。比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再比如,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官方解释称,“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要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其核心仍然是坚持阳光司法。不得不提醒的是,只有“一律公开”才能促进公正的实现。过往经验中,多少基层司法机关硬是将初衷良好的司法公开,搞成了优秀个案公开。殊不知,真正需要监督的,并不是这些优秀案件,而正是那些不那么优秀、甚至还很糟糕的个案。只有实现了真正的“一律公开”,才是真正回归司法的开始。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