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8月24日《京华时报》) 国内老龄化日益加快,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杭州拟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连同先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常回家看看”等法规,均是这个趋势的产物,其初衷是好的。 不过,对“啃老”是否需要立法禁止,值得商榷。应当说,目前,“啃老”者除了少数人要以此占父母的便宜外,绝大多数子女对父母都是孝顺的,如果不是因为出于经济能力上的无奈,谁愿意背负着“啃老”的名声?这些年轻人经济收入较低,养家糊口确实艰难;他们的父母心疼子女,又有拉一把的经济能力。因而,对“啃老”问题应区别对待,不宜笼而统之,一根子打死。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道德建设的底线只有被严重挑战,才需要法律来“兜底”。可既然现实中的“啃老”还未严重挑战道德的底线,从法律层面考虑立法是否急了些? 假若禁止子女“啃老”的立法通过并执行,可能会伤害那些因经济上的无奈而“啃老”的子女,会把他们推上“不孝”的审判庭,更会伤害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他们是否臣服?其父母是否愿意?不言而喻,立法禁“啃老”,不仅有师出无名之嫌,更在执行上缺乏操作性。 法规若难以执行,将影响法规的尊严。这些问题,相关部门是否想过?因此,笔者认为,避免子女“啃老”的现实途径在于,提高年轻人的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对年轻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如是,年轻人们不仅不“啃老”,反而会主动帮扶收入水平不高的父母,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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