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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带薪休假难”应设计追责机制

2014-08-22 16:58:47 敬一函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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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的理念。(8月22日《长沙晚报》)

带薪休假,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在坊间也早已成为普遍呼声。然而,这种呼声目前在我国仍处在“有法不依”的窘境中。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前年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表示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

从制度设计来看,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就赋予了职工带薪休假权,规定只要工作年限满一年,用人单位就应提供带薪假期。休假期间,职工应享受到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2008年实施的第514号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再次细化了带薪休假权,规定用人单位如“剥夺”职工的带薪假期,须付双倍“罚金”,即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要加付等额赔偿金。但是,这些相关法规并未普遍执行,带薪休假对很多人而言还是一种纸上权利。

从现实情况来看,带薪休假之所以未成为“权利盛宴”,原因无非还是在于维权难。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司法三道维权防线,要么维权效率不高,要么在成功维权后,往往会伴随着饭碗不保的风险。

所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关键,不是强调已经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该是设计追责机制。例如,在劳动监察机关,对保障员工“带薪休假”不力的官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企事业单位损害员工休假权的行为开出罚单。当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当维权不再是劳动者一个人的战斗,用人单位在此事上自然会有所收敛。

此外,笔者以为,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对带薪休假最好实行一个下限标准,而不该设上限标准。比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如在企业范围内改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以上,以此类推。在国外,英国法律规定至少为3个星期,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却按一个月施行;在瑞典,国家规定带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个星期,但许多企业的带薪假期长达7个星期。毕竟,一种福利性的政策需要设立底线,鼓励无上限,如此才更符合政策设计的福利初衷。

根据以往数据,每个黄金周能带来约1亿人次的出游消费,实现旅游收入500亿元以上。所以,带薪休假若能普及,也就意味着每年可能会增加1至2个类似于黄金周的度假时段,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此外,如果分段灵活安排带薪休假真能实现,那么不仅可以满足劳动者的休假需求,还能缓解人们旅游集中的时空矛盾,让人们在调养休闲中享受这一“权利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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