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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高温权益亟须监管“升温”

2014-06-03 17:09:46 吴杭民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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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3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连日来北京市气温逐步攀高,29日最高温度超过41℃。记者了解到,应在每年6月至8月发放的高温津贴,在西城区和丰台区已经提前发放,根据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一入夏便是盛夏,高温持续,北京、河北局地可达40℃。盛夏高温下,那些在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了吗?我们欣喜地看到,本应在每年6月至8月发放的高温津贴,在北京西城区和丰台区已经提前发放,这种做法实在值得各地学习。

按道理,高温津贴本不应该是一个令人纠结的话题,这是体现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基本的待遇之一。但现实里,很多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机会享受。

切实落实好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亟须有明确、详实的硬性规定和监管的主动“升温”。笔者注意到,广东省人社厅近日就强调,今年高温津贴从6月起发放,至10月底结束,若够条件,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有些公司给员工发点饮料,以此想免发高温津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高温津贴必须发。

发放高温津贴,看看挺简单,但其中的讲究也确实很多,比如,达到多少温度该发放?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该发放?不发高温津贴该如何处罚?这些具体的问题,都需要有细化的规则,这样才能便于操作和监督。

广东省人社厅这次的强调就很细致。比如规定,对在广东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今年6月-10月,只要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管是全日制劳动者,还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要在6月-10月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就必须发放高温津贴。而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高温津贴虽然不会很多,但却是考量劳动者权益维护得好坏的一支“温度表”,当那些高温作业者在酷日下挥汗如雨时,请不要让他们再为应得的那点津贴而黯然神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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