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里·贝克尔,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奖得主。他及他所著的《犯罪与惩罚》一书,在中国经济学界以及普通学人中间,都是如雷贯耳。在贝克尔看来,那些敢于违法的人,都是精心算计过,认为违法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可能被惩戒所造成的损失低于他从违法中所得,所以才会违法。因此,预防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个人犯罪的成本,使他们不敢犯罪。 后来,贝克尔本人在其70岁寿辰上向来宾介绍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他赶往某地点主持学生面试,由于路上堵车,到得有些晚。更麻烦的是,正常车位都已被其他车辆停满,而到其他地方找车位停车,时间上更来不及。贝克尔稍作思考,就决定违章停车以能够准时到达考场。他说他做这一决定“并没有丝毫内疚”。因为他已经准备按规定交罚款。尽管后来由于没有被警察发现,他并没有交上这笔罚款。 就贝克尔讲的这件事,美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同样是诺奖得主的阿克洛夫作了这样的解读:看来,在贝克尔以及他所建构的行为经济学理论中,没能给名誉以及羞耻感留下任何空间。也正因为这一点,贝克尔的理论是值得我们质疑的。 就以违章停车为例。按照贝克尔自己的理论,要防止违法停车,警察必须能够发现所有违章,而且对违法停车的处罚必须特别高,高到连贝克尔这样的高收入者都无法承担。但这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各国对于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都是有限的,而且警力分布情况也不可能发现所有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都是贝克尔一样的想法——我交得起罚款,而且准备在警察一旦发现的情况下就交罚款——那么,违章停车现象将一发不可收拾,整个交通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那么,为什么明知交得起罚款、人们一般不会选择违章停车呢?甚至包括贝克尔本人,也只是在想按时赶到考场的压力下才选择违章停车?阿克洛夫认为,原因恰在于贝克尔不承认的名誉以及羞耻感在发挥作用。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秩序的维护并不只有法律的惩戒,还有道德与良知的约束。而且,法律与道德二者又不是全然分开的。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演化过程中,法律或纪律的作用之一,除使潜在违法者害怕由此被施加的直接成本之外,还通过使潜在违法者害怕名誉受到负面影响,激发起其内心的羞耻感,从而消除试图违法的念头。正因此,在阿克洛夫那里,法纪的作用除了惩戒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作用:“灌输并在必要时激发人们的羞耻心!”那些明知道交得起罚款、但还是选择不违章停车的车主,最害怕的还不是被罚款,而是违反交通法规后给自己的形象和名誉造成的损失。而贝克尔表面说他没有任何内疚,实际上是他作为考场主考官,迟到给他内心的压力即可能造成的形象损失,超过了不得已时违章停车带来的内疚感。而可能被罚款的那点钱,对贝克尔来说,的确几乎没有作用。 非常富有意味的是,阿克洛夫把“荣誉与羞耻感”这样的道德因素引入经济学,与西点军校有关。众所周知,美国西点军校把“国家、荣誉、责任”作为校训,来规范学员行为。通过长期观察,同时还查阅了大量研究文献,阿克洛夫发现,普通的关于成本——收益的理论的确无法解释军人行为。其中,最难解释的是,在平时,学员们并不惮于违纪后被关禁闭,但却害怕被战友耻笑;而诸如为了掩盖团队集体违纪行为被关禁闭,学员们反而可能视为“荣誉”;在战场上,学员们并不惮于牺牲生命,但同样却害怕因自己的胆怯被战友耻笑。这启发了阿克洛夫:看来,类似军人这样的职业,以及官员这样的职业,在他们的“效用函数”中,“荣誉”必须是一个重要维度,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超过收入。普通人尽管对“荣誉”的重视程度比不上军人,但也都有羞耻心。所以,必须把道德因素“请回经济学”,把对职业和身份的考虑,与对钱财的考虑一起,作为研究人们选择行为方式的约束条件。 由此联想到中国学界关于“官德”的讨论。我得承认,作为贝克尔曾经的崇拜者,我也一度主张,与其费心讨论如何提高官员道德,还不如讨论如何完善制度安排尤其是惩戒系统。但现在看来,法治与道德都不可偏废,不仅要让官员害怕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还要让其害怕在声誉上身败名裂。特别是,当法治日益健全、官员灰色收入越来越不可能时,通过信仰和道德培塑,激发对荣誉和责任的重视,可能比单纯的惩戒更有利于提高工作热情和效率。 卢周来(经济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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