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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监部门在纠违中应积极主动所为

www.fjnet.cn 2012-11-01 11:05  高亚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辽宁抚顺一家企业员工李先生称其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得欠单位2.64元。李先生所在单位厂长称,工资问题还要再研究研究。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10月31日《辽沈晚报》)

月工资0.36元,这不是粗心的财务人员点错了小数点,也不是电脑系统错乱,大干苦干一个月,就只有这么多。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工资单,往轻里说,那是对劳动价值的严重贬损,往重了说,这简直就是对人格的侮辱。

明眼人都能看出的不合理和不合法,居然能在企业工资审核中顺利通过,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面对员工的申诉,企业领导的回复居然是“不清楚李先生的工资是不是符合抚顺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关于李先生的工资问题,则表示还需要”再和领导研究研究“。企业领导这番没有常识的回应,令此事更显辛酸。

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当非正式渠道无所作为甚至装聋卖傻时,寻求正式渠道的救济几成维权的路径依赖,具体到此事而言,作为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的劳监部门此时应有积极作为。但遗憾的是,抚顺劳监部门的表现令人失望。

从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定位看,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对企业遵守劳动法情况的检查、纠举和处罚。既如此,不妨按照其职能来看,先说检查,如果说此次突如其来的0.36元月工资无从事前检查,那么企业负责人在回应中曝出的工人无底薪劳动,这样明显的违法劳动法行为从7月持续到10月,为何没有被检查发现呢?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如果说由于力量有限,检查中挂一漏万,倒也可以理解,那么在纠举中,劳监部门又表现如何呢?面对记者的反映,该部门工作人员首先认定这是违规的,面对这样的企业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所能做出的应对之策是:工人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不知道如何去理解这位工作人员所谓的“工人需要“,姑且不论弱势的工人是否需要维权,单就企业违法违规而言,难道劳监部门不应该主动出击吗?在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中有这样的一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事实有根有据,法文昭昭,为何还等”工人需要的话“,这不是侵犯某一个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能得到纠违,那么接下来还会有太多的”李先生“,而法律之价值正在于维护众生权益不受侵犯。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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