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应该远离隐性执法
www.fjnet.cn 2012-03-30 08:35 欧木华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3月8日下午,长沙市民尹默三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尹默三处以三万元罚款。而尹默三解释称,自己是做好事,没想过要真正收钱。(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老百姓痛恨钓鱼执法,因为这种执法陷阱随时会伤害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执法部门查处黑车又存在取证难问题,如果完全禁止依靠另类手段来调查黑车,那么黑车几乎没法可以查处。这个矛盾如何解决?笔者以为,执法者可以以普通群众身份,“隐性”调查取证和举报,但不能搞隐性执法和钓鱼执法,这其中的边界一定要把握好。 新闻中,让人无法忍受的是运管执法人员谎称要去“青竹湖”。在并非处境危险的情况下,执法者公然撒谎,无论如何都显得不妥。因为有了撒谎在前,所以我认为随后的整个执法行为都丧失了正当性。 在我看来,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卧底等方式来获得证据,但行政权力不应拥有这样的特权,所有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阳光下透明地进行。 如果在查黑车问题上,运管部门对隐瞒身份的做法感到难以割舍,我建议执法者以普通乘客身份调查、举报。这种做法既不同于执法部门雇佣“钩子”查黑车,也不同于执法者隐瞒身份搞“欺诈”;前者因为经济利益诱惑,会导致错案丛生;后者不仅有损公平,也让人对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当然,并不是说普通乘客可以搞隐性调查,而是因为这么做是以“当事人”身份举报,也就不存在公权力是否隐性执法的问题。 既然是以“当事人”身份举报,那么在程序上就应按正常的举报程序来进行,执法人员上车前不明示身份,就应视作非职务行为,上车之后再表明身份,显然缺乏规范。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不管以什么身份来取证黑车的存在,都应避免“诱惑”手段的使用。 在报道中,如果执法人员先提价钱及随后加价确是事实,我以为这其实就是一种“诱惑”,可能司机本来是想免费助人,但在“诱惑”下改变了主意,把这样的偶然情况叫黑车运营,恐难以服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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