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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即“抢”是一种暴力宣示

www.fjnet.cn 2012-02-08 09:16 胡印斌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光天化日之下,摆在门口的元宵竟然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被城管执法人员“征用”拿到敬老院慰问去了。这是2月2日哈尔滨市双城市一些商贩遇到的事情。而双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是,他们就是一个抢的单位,领导让他们抢他们就抢。(2月7日《广东卫视》)

商户的元宵,当然可以用来慰问敬老院老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当然也可以去敬老院献爱心。

不过,未经许可就将商户的元宵送给了敬老院老人,则无论其目标如何堂皇光鲜,也难掩强抢民众财物的性质。

执法的本质固然是一种“掠夺”,但这种“掠夺”应该在边界明确、众人皆知的法律框架下发生,这既是依法行事的出发点,也是执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暴力的根源所在。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的“告知”、“同意”原则,其实已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执法与暴力掠夺的边界。即相关各方都应在法律法规的限定之内,执法一方有告知的义务,被执法一方有知情的权利,而无论同意与否,依据和尺度都只能是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公众每每质疑城管人员的打人、扣货行为,而城管人员也总是一再辩解,强调自己行为的辛苦以及善意,认为社会是在妖魔化城管。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城管的种种强梁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授权?如果有法律授权,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过头行为还可以认为是执法不当;如果没有,则与暴力掠夺并无二致。

至少到目前为止,城管“执法”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双城市这起元宵事件来说,城管人员所谓的“抢”论,正是这种尴尬处境的直接表现。

这里面,并不存在“走样”、“不走样”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具备执法主体的地位。

一个理性的、法治的社会,不应该容忍这样的行为存在。当务之急,必须在存续之间做一个选择,城管若是继续执法下去,则一定要尽快从法律层面明确其执法地位,不然,总是胶着于展览城管暴行,并不可能求得救赎。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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