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地方论坛一则“不到二百米,为何四点半报警六点半才到”的网帖称,8月9日凌晨4点,5 匪徒持抢冲进广东茂名市茂港区海滨花园,3匪徒用枪制服保安员之后,另两匪徒强行冲进小区偷盗一业主的摩托车。业主看到匪徒在撬锁,忙呼喊追赶,并打 110报警。无奈匪徒有枪,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盗走一辆摩托扬长而去。(见8月30日《南方农村报》)
有困难找警察,每当公民面对突发灾难和紧急事故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扶危济困的人民警察。民有所呼,警理应有所应。然而在荒诞的现实生活中,当公众遭遇不法侵害,需要警察保护的时候,警察却因为电话停机而耽误了出警,这样的咄咄怪事,像一个黑色幽默,令人可笑又可恨。
作为地方的保护神,公安机构理应保证民众报警渠道的畅通无阻,这是职责所在。茂名财政再困难,也不至于困难到连给当地的公安机关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的资金都没有吧。或许有人说,这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偶然出警事件。透过这类现象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权力的傲慢、懈怠的工作态度。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像这样的工作态度,蜗牛般出警速度,又怎应付突发的紧急事件,又怎能及时保护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呢?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蜗牛般出警速度的事件却在法律上找不到应有注脚。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这里的“立即”和“及时”都是模糊语言,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所以,也就注定了即使因为警察没有及时出警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也只能吃“哑巴亏”,在法律上是没有获得支持的理由的。
茂港分局的工作态度急需改变,因为这关乎于当地的社会稳定大局,更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出警不及时,除了茂港警方认真反思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作风以外。笔者以为,立法部门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警察出警的时间尤为重要。对于明确警察出警的时间而言,需在奖惩制度性设计上寻找突破口。相关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类似警察出警民众反馈的意见档案,并以之为基准去评价警务人员的工作业绩,通过奖励与惩处具有的激励与控制双重功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争取把人民警察的深情与大爱洒向辖区的每一名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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