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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沐浴阳光还欠一步
www.fjnet.cn 2010-06-04 16:57  黎仲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今起施行。《纪律条令》设定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力求从严治警,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专门针对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具体化规定。

6月1日是国际儿童节,脑海中随之出现蹦跳的孩子、纯真的笑脸。在系列屠杀儿童事件后,儿童节在生命价值方面的意义尤显突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在这时开始施行,可谓正逢其时。因为人权和生命是天然联系的。

把《纪律条令》和人权扯上关系并不勉强。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赵作海案中,当地警察对赵作海及其亲属的刑讯逼供,不但导致了赵作海被冤十多年,险些“立即枪决”,更有违我国去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人权精神。这不只是特殊情况,生活中也屡见警察违法的行为:执法不公、乱斗殴、乱开枪、包庇嫌疑犯、伙同黑势力等等,毫无约束的警察权,让《纪律条令》显得极为重要。

对警察权的规范,散见于包括宪法的各法律条款中,但并没有一部具体的、完整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警察权,以致造成警察权力毫无监管,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亵渎法律威严。而刚施行《纪律条令》正是针对如此痼疾的致命“药丸”。这就牵涉到关键问题:如何使《纪律条令》有效?

从条令本身来看,执行已有保障。条令不但分明别类的规定警察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体现了条文的具体化,防止其成为空洞而毫无实质内容的法规。条令制裁后果的严厉性更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迫使想违规的警察在行动前,要权衡一下利弊了。同时,其监督也不再是局限于公安系统内部的垂直监督,是横向的全民监督。这也有效防止地方公安部门将违法行为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只有条例本身的完善并不够。警察是执法部门,具体来说,他执法的对象是基层的老百姓,包括市民、农民和流离人员等。如果老百姓不知此法的具体规定,不了解新法的出台,即使是警察违法规定,也无人察觉,更无人监督制裁。

法律的完善才完成了法治一半,另一半是普法宣传教育。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法律普及率达90%以上,但普法是针对谁普法?大多农民和民工还仍是法盲,法盲不但增加犯罪率,也让维权率降低。因此,让每个公民知道新法,清楚何种行为是违反新法的,了解自己的权益有多少?公权力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这样更能促进新法的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调动全体公民来监督的形式。

温总理不断强调“权力要在阳光下行使”。也就是权力要透明化、公开化、合法化,依法行事。试问,阳光从哪儿来?阳光从接受公民监督中来。而把《纪律条令》宣传和普及,就是为公民监督提供基础,为阳光拨开乌云。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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