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下称《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5月6日《新京报》)
《条令》的颁布和即将施行,让公众对警察行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看到了希望,其中的五种行为“一律开除”之规定尤其表现出铁腕的一面。如果对执法行为的规范都能如此斩钉截铁,那么公民权利被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侵害的事例势必会大幅减少。
不过,《条令》的颁布施行固然让人看到了希望,但如何让希望成为现实,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至少不能因为《条令》的公布,便认为前面一马平川。事实上《条令》也有让人感到遗憾的地方,对于近年来连续成为社会热点的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导致死亡事件的规范,《条令》便显得有些过于温柔。
《条令》是这样规定的: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处罚是开除,这已经算不上严格,何况前面还有“情节严重的”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两个定语,这种规定的威力就不免令人担忧了。这种规定等于是说只要不算“情节严重的”,或者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以记过了事,在性质的认定上也就不算严重。
必须强调的是,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警察实施的任何危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对于警察而言,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应该被严厉禁止,而不该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仿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解放军不仅不能拿老乡的贵重物品,连一针一线也不能拿,前后两者固然有价值的大小之别,但性质的认定上却并无区别。
近些年来,从“躲猫猫”到“洗脸死”再到“摔跤死”,公民在看守所等特定地点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公众对警察滥施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担忧。而公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之所以一再发生,个别警察的素质不过硬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对上述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等行为的监督和追责不够严格,使得警察们没觉得这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却恐怕是更为主要的原因。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其行为必须被严格限定在一定尺度内,也必须严防“合法伤害权”的出现。对于警察而言,任何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都是无法容忍的,其性质都是执法者犯法,应该被严肃处理。其间固然因造成后果的轻重而有所区别,对犯了错误的警察进行处理时固然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但这并不代表可以给执法者留下哪怕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因为,底线如果太低,就会对执法者的故意犯法构成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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