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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酒驾之面面观
www.fjnet.cn 2010-03-29 10:09 晓 波 来源:观察与思考
我来说两句
有的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如我国近邻日本,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人身事故的,将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罪名被起诉,此罪名于2001年设立。危险驾驶致伤的处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实施第二年,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有了大幅下滑,较前一年减少了近25%。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肇事逃逸案件有所增加。为此,在2007年5月修改的刑法中加大了对逃逸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汽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的罪名,最高刑7年,加上“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数罪并罚,最高刑可达20年。
韩国作为饮酒文化盛行的国家,饮酒及醉酒驾车也成为酿成诸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针对社会上“酒驾”现象屡禁不止,韩国近年来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驶”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订,不断加大处罚力度。而今年4月1日,对此进行的提高刑罚力度的修订便是最新的一次。据了解,这次修订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其中,韩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而测定驾车人是否属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是否在0.05%以上。另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法》还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同样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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