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外国人获赔多,无关“民族大义”
www.fjnet.cn 2010-02-25 08:26  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2004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中国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纯收入计算。而外国人的死亡赔偿标准则是参照199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主要是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赔偿金。显然,陈某是新加坡人,其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自然获得的赔偿较高,而且本案中赔偿金也只有80万元不到,远未到“天价赔偿”。

中国的“同命不同价”的真问题在于:中国城乡差距、地域差距严重,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收入差距严重,且又由于人口的大范围流动,所以同一个案子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时,就显得很不公平了。要使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得到相同的赔偿待遇,只能提高本国国民的收入水平,而不是晃动民族主义的旗帜。


责任编辑:李艳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