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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获赔多,无关“民族大义”
www.fjnet.cn 2010-02-25 08:26  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新闻,总是能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比如最近的一起车祸赔偿案,2009年3月,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的小客车,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同车乘客4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陈锐家属被判获赔799855元,而本案中最重的伤者仅获赔205760.42 元,这被认为是赔偿金额远超同案伤者。(《中国青年报》2月24日)

“洋人国人同命不同价”,“城乡人口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敏感,缘于在特定历史阶段,公众对司法公平、社会公平的焦虑。但本案真的不公平吗?

首先,人的生命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不存在命的“价格”,“同命不同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我国人身损害的原则是:赔偿即补偿,死亡赔偿金相当于“死者受到的损失”(而非“命价”),其计算基础应该参照死者生前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不同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是不同的,赔偿当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所谓法律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即得到同样公正的对待,得到的赔偿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而不是追求赔偿数额的统一,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同样是手部受伤,一个外科大夫因为不能工作了,就比普通人损失要大得多,如果赔偿金相同,就不公平了。

其次,本案跟“民族大义”有关吗?被告方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师称: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那就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保险公司隐隐将问题指向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似乎远离了问题的本质,易触发无谓的民族主义争吵。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外国人跟国人一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中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结果赔偿金额悬殊,这就不能扯到“民族大义”上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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