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12月27日《西安晚报》)
构建一部民法典,侵权责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而我国对民法典是采取分部立法的方式,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分步立法,成熟一部就颁布一部。因此,再怎么强调《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也不过分。综观此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我感觉到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在平衡多方利益基础上,保障公民的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的进步。
比如,媒体最为聚焦的“同命同价”的问题,有媒体称,此次立法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只是作出规定:“因同一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不是同一侵权行为中,能否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仍然是一个未知数。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同命同价”的问题很复杂,立法者只能首先考虑平衡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人的利益,实现“同命同价”。
立法者权衡双方或者多方的利益的规定还体现在医疗事故纠纷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更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行两种原则,一种是过错原则,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医务人员的责任相对减轻。而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立法者平衡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
在网络侵权上,立法者也注重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受害人的利益,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网络服务商的正常经营。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两个规则,一个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作为网络经营者可能并不知道,也难以判断,这就要由受害人先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网络经营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这个信息已经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它发表传播,那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担责任。通过确立这两个规则,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同时,对于无法判断的是否侵权的情形,法律也不强人所难,而是要求受害人提出要求,在两者的利益上进行平衡。
除了上述内容,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看到立法者对双方或者多方利益进行权衡;并且,在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先搁置争议,先平衡那些显失公平的争议。我们希望,立法者和司法者能及时总结《侵权责任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平衡失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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