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老师辱骂学生,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浙江日报》 11月15日)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的确有不少教师有使用“暴力语言”辱骂学生的现象,包括笔者之前教书时也有这种不适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立法禁止教师使用“暴力语言”辱骂学生有一定的必要性,浙江省开了一个好头。但是,对于立法禁止教师使用“暴力语言”辱骂学生的规定,笔者根据以前的教书经历,对此有一定的担忧。
立法规定中没有详细和具体地划分教师批评学生的批评语言种类和教师辱骂学生的“暴力语言”种类,一方面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影响教师行使批评教育权。众所周知,教师批评学生不仅是教师应尽的职责,也是法定权利,然而教师批评学生的批评语言中带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果这类批评语言被家长和学生认定为“暴力语言”的话,认为是教师侮辱学生,并进行投诉,势必影响教师行使批评教育权,导致教师不敢批评教育学生,从而使得放羊教育盛行。同时如果教师将有些实质为辱骂学生的“暴力语言”认定为批评学生的话,也将使得立法规定流于形式。换言之,如果立法规定不详细划分“暴力语言”种类的话,不是教师不敢批评和管教学生,就是教师与学生以及家长围绕是批评学生还是辱骂学生争论不休。
在一些教师辱骂学生的同时,也有不少学生辱骂教师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立法禁止教师辱骂学生,认定教师辱骂学生为违法问题,并给予处罚,是否也该立法规定禁止对学生辱骂教师呢,并规定一定的处罚措施呢?否则是否可以理解为教师辱骂学生是违法的,要受到处罚,而学生辱骂教师没有关系,不受任何处罚,即使处罚也是可以被学生理解为辱骂他们的批评教育。这会不会导致学生丧失对教师最基本的敬畏呢?
教师辱骂学生立法禁止,那么社会上其他行业,比如公务员辱骂老百姓等行为是不是也要跟进立法禁止,并规定处罚措施呢?普通老百姓之间的辱骂是不是也要立法明确禁止呢?如果都不禁止,只禁止教师辱骂学生的话,我们只能理解的不是保护未成年权益,而是欺负教师权益和侮辱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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