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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三鹿官员"解释难服众
www.fjnet.cn 2009-04-11 16:20  王攀 来源:本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鲍俊凯的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鲍俊凯同志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该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该负责人说,对鲍俊凯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0日新华社)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鲍俊凯的调任升迁决定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作出的,换句话说,鲍俊凯跟三鹿事件没有关系。可为何中纪委监察部在今年3月“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到底是中纪委监察部错了,还是鲍俊凯在三鹿事件里真的没有责任?质检总局的解释矛盾得很。

结合质检总局的解释,再进一步探讨。三鹿事件之前,鲍俊凯的调任升迁决定已经作出,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质检总局此处的 “工作需要”应该是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工作需要。既然鲍俊凯在三鹿事件发生期间在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工作,又怎么可以说与三鹿事件没有牵连呢?难道“暂借”的官员,就没有责任吗?这也是质检总局解释的矛盾之处。

再接着探究。质检总局解释说,对鲍俊凯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确,“符合”法规。三鹿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鲍俊凯调任升迁在去年的12月,而对鲍俊凯行政记大过是在今年的3月。按照法规,鲍俊凯被问责了;按照法规,鲍俊凯从今年3月起18个月内不准升迁——— 但他已经升迁了。可见,《公务员法》有关惩罚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行政处分的另一种滞后———官员在升迁之后因旧职被问责。这不能不说是《公务员法》的一个遗憾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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