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方面的矛盾日益显现的情况,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陆续在矿产、森林、江河流域、水资源、旅游、土地等资源开发和电力建设方面进行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工作,尝试开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在认识领域、法律支持、政策体制、技术定量、补偿方法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机制是环境保护、环境建设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一项制度性创新。建立和完善福建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为此,必须进行科学测算,合理增加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关系到补偿的效果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目前的关键是要针对福建生态补偿标准偏低、标准确立欠科学性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生态资源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确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一是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上。建议我省参照广东的做法,把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其中中央财政5元,省财政追加3元),其中1元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公共支出,7元用于补偿性支出。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二是在江河流域补偿标准上。建议提高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流域补偿标准,由两大河下游受益县(市、区)按用水量比例等因素,合理分摊生态补偿费用。除了上述江河流域初步建立补偿机制外,我省其余设区市域范围内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建议参照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的补偿办法,尽快建立江河流域补偿机制。除了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跨省界的汀江流域整治项目外,建议由省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协商,解决由位于汀江流域下游地区的广东省有关受益县(市、区)对位于汀江流域上游的福建省有关县(市、区)的流域补偿问题。
三是在饮用水源补偿标准上。近年来,省水土保持委员会选择供给县城和5万人口以上城镇58座水库中的10座开展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建议把这10座水库开展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向其他48座水库推广。同时,全省利用水电站发电的水库都要从水电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经费。参照三明市的做法,各地也要从自来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经费。
四是在矿产资源补偿标准上。从1994年开始,我省对煤矿、铅锌矿、铁矿等8种矿种开征生态环境保护费,目前存在征收标准过低问题。建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商议,适当提高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标准。对其他矿产资源的生态保护费也应适时开征。
五是在旅游资源补偿标准上。目前,我省除了武夷山风景区开征旅游资源保护费之外,其他风景名胜区均未开征收旅游资源保护费。作为国家一类景区,武夷山资源保护费仅占门票、竹筏票价的10%,与张家界、九寨沟的资源保护费占门票20%以上相比,武夷山资源保护费明显过低。建议参照张家界、九寨沟征收旅游资源保护费的做法,把武夷山风景区旅游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由门票收入的10%提高到20%。全省其他以生态旅游为主的省级以上风景区也应开征旅游资源保护费,并占其门票收入的20%。
我省还应逐步提高土地、道路、海域等领域的生态资源补偿标准。
在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一推进立法。要适时制定《福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条例》,将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补偿政策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从法律法规上确定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补偿的合法性,省政府以及沿海生态受益地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此外,要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法规,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规定和协调。
二分类指导。县(市、区)一级政府负责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生态补偿问题,包括监督使用好中央、省、市三级下拨的生态补偿经费,协调处理好本县(市、区)各乡镇间的生态补偿问题。设区市政府协调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如对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筹措,设区市政府要从各县(市、区)发电收入中、自来水费收入中、生态旅游收入中、水资源和水利建设基金中、环保排污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中以及其他受益者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补偿基金,在设区市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确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分配。省政府协调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如协调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两条江河流域的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的生态补偿责任问题等。
三规范管理。要建立福建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清理、核查、勘测、统计自然资源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快建立环境资源价值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省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福建省生态补偿事务协调和仲裁机构,尤其要建立福建省环境督察制度,加强对跨地区、流域经济区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管理。此外,要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龚高健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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