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殒修电线 无证电工自身责任大供电公司免责
林某某是名无证的电工,在一次出工中,他最熟悉的电,夺走了他的生命。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刘某某因鱼塘需要挖水沟,委托苏某某请挖掘机帮忙,苏某某与陈某某联系请他为刘某某挖水沟。 后来,陈某某让儿子小陈开挖掘机到现场作业。在施工中,挖掘机不慎将一处电线拉断。刘某某和小陈共同请苏某某叫个电工维修。苏某某联系了电工林某某前来维修,并告知工钱找刘某某要。 林某某在维修架接电线过程中,电线搭接到与其同杆架设未断电的另一条电线上,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未断电的电线的主人为阿顺(化名)。 事发后,死者的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陈某某、小陈、阿顺、某村民委员会、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受损电线系当地一个村民小组所有,法院于是追加该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法院还查明,林某某没有取得电工证,受损电线离路面垂直高度约4.1米至4.2米,电线杆横担上层接受损的电线,横担下层系阿顺接引的电线,阿顺的电线所连接的电表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不具备电工资质,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他系在为刘某某、小陈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刘某某、小陈也未审核他是否具有相应电工资质,存在一定过错,他们各应承担25%的过错责任比例;阿顺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林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某村民小组作为被钩断电线的所有人,对它所架设的电线负有管理义务,但事发现场的电线架设高度不符合规定标准,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负5%的责任;供电公司既不是受损电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不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林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上诉后,法院判决林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其他责任由刘某某、小陈、阿顺、某村民小组共同承担,供电公司免责。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受害人无证受他人雇佣修复受损电线造成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这起案件中,林某某本身不具有电工资质,属无证操作,且在操作时没有遵守规程的规定,对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他自行承担40%的责任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供电公司既不是被钩断电线的产权人,也不是带电线路的产权人,对涉案的电力设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对林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电力法规 1.《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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